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附載作業人員上道路行駛,致作業人員摔落受傷,責任如何界定?近日,常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案件。

周建斌是一名貨車司機。2017年10月,周建斌駕駛著一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途徑常熟市某小區電線桿處架空纜線時,站立于貨車尾部左側扶梯上的王忠從車上墜落受傷,后送醫救治。因相關賠償事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王忠遂訴至法院,要求周建斌、貨運公司、保險公司賠償其因事故導致的各項損失共計103萬元。

庭審中,被告周建斌認為,本次事故是安全生產事故或是工傷事故,不應屬于交通事故,事故發生時,其只是為某混凝土公司運貨至某工地,是該工地的作業人員沒有履行安全作業要求,因此某工地應對事故負有責任。原告作為成年人,未經其同意擅自上車,在沒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危險作業,也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但沒有購買車輛人員保險,本案受傷的是車上人員,并非第三者,因此不應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所駕駛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登記車主為被告貨運公司,實際車主系被告周建斌,雙方之間系掛靠關系。2016年3月開始,被告周建斌幫案外人朱老板干活。2017年7月開始到某鎮小區送混凝土,因小區內部分地段電線比較低,因此便由工地派人幫忙抬電線后便于貨車進出。根據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駕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附載作業人員上路行駛,未能設置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致作業人員墜落,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搭乘貨車,在車外扶梯托舉架空纜線未能確認安全,從車上墜落受傷,是造成該事故的一個原因。

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時原告王忠站立于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尾部左側扶梯上,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其從車上墜落受傷,故原告王忠系該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的車上人員,并非車外第三者,且該車沒有購買車上人員責任險,故被告保險公司不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相應賠償責任由被告周建斌承擔。因被告貨運公司與被告周建斌系掛靠關系,故對被告周建斌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周建斌承擔75%的賠償責任,被告貨運公司對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道路交通安全關系每個人安危,尤其是特殊結構貨車,上道路行駛更應該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從事生產作業時也應按照安全手冊,切勿馬虎工作、違規作業,否則,即使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也無法挽回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