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一律不享受本社待遇的村規是否能作為土地分配的依據?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1-11-02 瀏覽次數:1036
2011年3月,家住句容某村的經某與外省的張某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出嫁后,經某的戶籍未遷出。期間,村委會將土地發包給經某家人,承包方式為家庭承包,期限20年。2019年11月,因高鐵建設需要,經某一家的承包地被征用,并給予相應補償。經某及子女要求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并獲得土地補償款。而村委會則辯解,根據村民集體制定的村規民約,外嫁女一律不得享受本社待遇,經某已外嫁所以無法享受土地分配款的請求。經多次協商無果后,經某及子女遂一紙訴狀將村委會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三萬五千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認為經某及子女戶籍未遷出,且在村委會有承包經營的土地,應享受相關的土地分配款,于是判決支持了經某及子女的訴請。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經某系句容市X鎮某自然村的村民。2011年3月原告與外省某村村民張某結婚,婚后生育原告張某大、張某二,均落戶在句容市X鎮某自然村X號。原告經某的戶口未遷出。期間,句容市X鎮某自然村村民委員會將土地發包給經某一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的承包方代表為經某母親,家庭成員有次子經某家、長女經某、外孫女經某大等,承包方式為家庭承包,承包期限為1998年12月至2028年12月止,承包土地面積八余畝,有四塊地。2019年11月,因政府建設沿江高鐵,被告某村所在區域的土地被征收,并給予土地補償費; 每人土地分配款為一萬一千余元。2018年9月句容市X鎮某村全體成員(戶主)討論決定,外嫁女一律不得享受本社待遇。
另查明,原告經某戶口沒有落在男方所在地,沒有享受到任何福利待遇(包括田畝分配)。
本院認為,農村集體土地是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的基本生活保障,作為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集體土地形成與集體經濟成員的個人勞動或貢獻沒有關系。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給予土地補償金,是對具有該集體成員資格的全體村民的補償,是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產生。三原告的戶籍登記在被告處,屬于家庭承包戶周亞萍的家庭成員,在被告處承包經營的土地,應當享受該經濟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金分配款。法院依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適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權利。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場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團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款。但該村規民約不得逾越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應是平等分配,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備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都應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額。故只要戶籍在本村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村民,即使是“外嫁女”,應同本村村民一樣,具有參與土地征用補償款的分配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