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一紙判決不僅僅是對一起具體案例的處理,更是對社會風尚的一種引領。在南京法院審理的大量案件中,其中有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這些“小”案件,發生在許多人身邊,與群眾經常相遇,裁判結果代表法院“街頭巷尾”的形象。今天,我們帶您關注一個關于扶養費糾紛的“小案”,感受裁判折射出的“公與暖”的力量。

案件回放

金某某系金某與孟某的婚生女。2014年4月21日,金某與孟某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2014年11月孟某因患重度抑郁需要治療,遂將女兒送交金某撫養,女兒共與其父生活了三年。后孟某于2017年11月30日將女兒接回撫養。金某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孟某支付三年的撫養費。一審法院判決孟某給付金某三年的撫養費計37445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上訴到南京中院。

二審法院啟動家事案件調查程序,調查后認定:孟某于2015年1月在南京腦科醫院住院,被診斷為重度抑郁。出院后定期服藥時間長達兩年多,在這期間她每月僅有1000元左右的收入。另查明,孟某雖因病導致僅有極少收入,但其仍然在金某直接撫養金某某期間,多次通過淘寶網為女兒購買學習用品、書籍及衣物等生活用品,同時為金某某支付多項課外培訓班費用。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撫養費的確定既要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又要考慮父母的實際負擔能力,負有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減免給付數額。判斷是否履行撫養義務,并不能簡單以是否給付金錢來評價,負有撫養義務的一方也可以其它物質方式代替金錢給付。

孟某在罹患嚴重精神疾病沒有完全康復,需要持續接受治療且收入較低的情況下,依然通過為孩子購買學習、生活用品以及支付培訓班費用等方式滿足金某某的成長需要;在其病情及收入穩定后即將金某某接回身邊直接撫養,足以證明孟某在生活困難的情況下仍有積極履行撫養義務的意愿和實際行動。孟某在其因病未能直接撫養金某某期間,已經通過提供其他物質代替金錢給付的方式承擔了其負擔能力范圍以內的撫養義務。二審法院遂判決駁回金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話法官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撫養費。從這一角度看,一審法院判決孟某支付相關撫養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對于一位飽受抑郁癥折磨的母親,她是否盡到撫養義務能否簡單以其給付金錢的多少來評價?

厚厚的一沓病歷,記錄下一個母親飽受折磨的病情;密密麻麻的淘寶購買記錄,見證了一個母親對女兒無私的關愛。一邊是法律規定的撫養義務,一邊是低收入的現實,最終,二審法院突破了法條的一般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負有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減免給付數額。”

據此,我們首次提出判斷是否履行撫養義務,不能簡單以給付金錢來作為唯一評判標準,負有撫養義務的一方也可以其它物質方式代替金錢給付的觀點,從而認定孩子母親在這段時間里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改判駁回孩子父親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訴請。這樣一個判決不僅是對法條理解的一次突破,也是一個情理法融合帶有司法溫度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