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有過這樣的經歷?剛買好房,裝修的推銷電話就來了;車險快到期,保險的營銷電話就來了;孩子剛上學,藝術培訓的報名電話就來了...這些現象背后都是個人信息被泄露的違法亂象,而昆山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馮先生的手機號碼被錯用更顯得有些超出尋常。

    原告馮先生系某電信運營商昆山分公司客戶,其使用的號碼是該運營商提供的155xxxx6999電話號碼,該號碼已經實名認證。2020年4月2日至4月21日期間,某電信運營商昆山分公司使用該號碼作為外顯號碼撥打多名該運營商手機號碼用戶,共計撥打號碼390個,其中撥通號碼206個。后因馮先生接到部分回撥電話詢問相關情況,馮先生才發現其電話號碼被該運營商使用。4月14日馮先生發現問題后即向該運營商客服電話多次進行反映無果,后馮先生又投訴至國家工信部,某電信運營商昆山分公司才著手進行調查,發現系下屬營業廳實際經營者呂某某的電話號碼156xxxx6999在上報為客戶維護號碼時,昆山分公司工作人員將該號碼誤輸為155xxxx6999(即馮先生號碼)。在本案庭審過程中,為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和隱私權,法院要求昆山分公司提供其工作人員以外顯號碼為馮先生號碼撥出的電話明細,由馮先生在該明細中進行選擇電話號碼,在征得這些接聽電話人員的同意后,由昆山分公司提交了共計6個電話號碼的通話錄音,并當庭播放了上述錄音,通話內容均為該某電信運營商昆山分公司向接聽人員推銷公司各項套餐業務。法院也查明,某電信運營商昆山分公司使用的外顯號碼為馮先生號碼撥打的客服電話費用未計入資費。

     在法庭上,馮先生認為,他與某電信運營商訂立了電信服務合同,且已經進行了實名認證,2020年4月14日起接到各種莫名其妙的電話,有的甚至出口謾罵、惡言相向,給他的生活帶來很大困擾。因此,馮先生認為其人格權受到了侵害,要求某電信運營商昆山分公司提供冒名呼出的電話清單,并用其官方聯系方式向涉案被呼出人說明情況,消除影響。同時停止侵權并書面賠禮道歉,以及支付律師費損失30000元。某電信運營商昆山分公司則認為,營業廳并不存在冒名呼出的情形,事實上無論是從主觀還是客觀方面,被告均沒有動機以馮先生的名義對外呼出,而且該等呼出并不影響馮先生的任何權益,該等誤輸雖然可能對馮先生造成些許困擾,但是并不侵犯其法定權利,因此不構成侵權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從庭審過程中收聽原告指定撥打成功的電話內容來看,某電信運營商昆山分公司使用原告馮先生號碼為外顯號碼撥打的該系列電話內容主要是客服推銷,并不存在對原告名譽破壞、人格貶損的事實,從原告提供的被回打的電話記錄只有七個電話,因此也未構成一定影響,某電信運營商昆山分公司該行為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譽權,但是在個人信息使用上存在一定的侵權。原告要求提供冒名呼出的電話清單涉及到他人個人信息,某電信運營商昆山分公司向呼出電話用戶說明情況消除影響即可,故原告主張的要求被告提供冒名呼出的電話清單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為某電信運營商昆山分公司的輸錯號碼行為也確實存在他人回撥電話的可能,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方向涉案被呼出人說明情況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準許,具體以短消息方式發出,內容以法院審核為準。關于原告主張的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書面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因為某電信運營商昆山分公司已經在2020年4月底停止使用該外顯號碼,故法院對此訴訟請求不再支持,但是某電信運營商昆山分公司確實存在誤輸行為、在原告投訴后沒有及時引起重視,客觀上存在一定過錯,引發的回撥電話給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干擾,故法院認定由某電信運營商昆山分公司書面進行賠禮道歉,具體內容由法院進行審核。關于原告主張律師費損失,雙方對此并無約定,侵權糾紛律師費并非必然發生,故法院酌定某電信運營商昆山分公司支付部分必要費用1000元。

    法官說法:

    隨著“互聯網+”產業的迅猛發展以及5G時代的到來,個人信息的保護面臨著更嚴峻的挑戰。如何有效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既需要公民自身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也需要相關單位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自覺尊重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更重要的是通過法律定基調、指方向,從法律上肯定個人信息的保護、明確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及人格權編第六章,在強化公民個人隱私及個人信息的保護上作出了規定,呼應了互聯網時代的發展要求,為個人信息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我國現有立法已經將個人信息明確定位為民事權利,制定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法律原則,而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20日審議通過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將進一步完善具體規則,為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提供有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