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過程中采取安全措施不到位,受害人亦未盡充分注意義務,施工方是否需要負責?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認為如果施工人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雖然受害人具有過錯,但施工人對損害的發生仍應承擔責任,只不過可以根據受害人的過失適當減輕施工人的責任。

甲公司是某廣場整個工程的總承包施工單位。截止2019年8月底,該工程部分建筑已交付并投入使用,另有部分建筑未完工。李某經營著一家燈具零售店,2019年8月的一天,其至該廣場向正在裝修的商鋪送材料。因臨近下班,李某便與現場裝修的3人一起外出吃了晚飯。4人返回商鋪時,李某不慎墜入廣場的一個觀光電梯井底部,被送往醫院救治。

該觀光電梯的電梯井距離地面深約5米左右,事發時電梯骨架已安裝,因已開始實施其他設施的安裝,部分腳手架被拆除,但施工單位甲公司未在現場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既未設置具備相應強度的圍擋,也未設置夜間警示燈。

經法醫學鑒定,李某因外傷致L1椎體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內骨性占位,評定為九級傷殘。李某因墜入案涉電梯井受傷造成損失,要求電梯井的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施工單位認為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觀光電梯井是尚未安裝完工的建筑,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應當在規定時間按照規定路線進入現場,李某系故意擅自進入觀光電梯井位置,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有著直接和根本的因果關系,應承擔損失的全部責任。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作為電梯井的施工單位,未能充分關注電梯井對周邊環境的安全隱患,尤其是案涉電梯井在通道附近,且周邊已有建筑投入使用,存在人員、車輛從電梯井附近通行的實際情況。甲公司未能顧及該實際情況,未能盡到充分的安全防范義務,特別是在腳手架部分拆除的情況下,未設置任何防止墜落的圍擋,未設置合理有效的安全警示標志,夜間未設置醒目的照明設施,最終引發案涉事故。甲公司對李某墜落電梯井受傷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李某經過案涉電梯井附近時,雖然當時已是夜晚,但現場并非完全沒有光源,只要足夠謹慎,是有可能避免墜落電梯井的。而且,事發地點施工尚未完全結束,從避免高空墜物的角度,常人通過該地段時也應注意盡量遠離危險源,如果李某考慮到該項因素,就不會造成墜落事故。故李某未盡充分注意義務,其自身也有一定過錯,應當由其自行承擔部分損失。

綜合李某、甲公司對案涉事故發生的過錯大小,結合相關法律規定,酌定李某的損失由甲公司賠償70%,其余損失由李某自行承擔。

一審判決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在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中,應確定施工人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如果施工人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雖然受害人具有過錯,但施工人對損害的發生仍應承擔責任,只不過可以根據受害人的過失適當減輕施工人的責任。本案中,案涉事故發生時,甲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未能盡到充分的安全防范義務,最終導致案涉事故的發生。因此法院考量結合李某自身的過錯程度,認定由甲公司承擔案涉損失的70%的賠償責任是妥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