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家庭暴力的現狀、原因及探索路徑
作者:于海秋 發布時間:2015-01-22 瀏覽次數:2101
家庭是社會成員的重要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與穩定關系著國家的穩定與安寧,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之一。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圍內都是較為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 。“家庭暴力”不僅僅是一種社會現象,而且作為一個法律概念,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家庭暴力應引起全社會的共同關注。筆者結合審判實務中的婚姻家庭案件通過對“家庭暴力”原因的分析,探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路徑。
一、 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內出現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對其精神折磨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釋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法律用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定性,除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外,還補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身體傷害外,還有精神方面的侵害。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婦女作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現出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等已成為探討家庭暴力問題時的新話題。以筆者所在的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法院為例,自2011年以來,每年受理的離婚案件呈遞贈趨勢,其中女方作為原告起訴的婚姻案件,在起訴狀中陳述因家庭暴力要求離婚的達四分之三之多。根據中國婦女聯合會權益部門統計,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女性。在農村,家庭暴力司空見慣,丈夫無端虐待、毆打妻子的現象時有發生。
家庭暴力嚴重侵犯了婦女的人權,其影響超出了個體家庭范圍。家庭暴力是影響現代化生活中的一顆“毒瘤”。因此,無論是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還是一般違法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加以遏制。懲治家庭暴力,實現男女平等,有利于維護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從而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類:傳統的家庭暴力按其形式可分為三類:(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對方或其近親屬、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語言,從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
目前還出現了一種新型家庭暴力形態-冷暴力,有些家庭,夫妻雙方在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的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得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庭工作,從經濟上予以控制等。
二、 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一)婚姻當事人自身原因
1、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礎較差。婚姻當事人婚前認識時間短,相互了解不夠,草率結婚致使婚后夫妻間缺乏溝通和交流,當在日常生活中出現或大或小的矛盾,雙方便會失去應有的理性認識和法律意識,出現傷害對方的言行,矛盾激化后,雙方為達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極端的態度和方式來對待彼此,導致暴力行為發生。如吳某訴張某離婚案,二人認識不久便進行了婚姻登記,由于相處時間短,彼此了解不夠,婚后,各自缺點逐漸暴露,并缺乏溝通交流,為此常因家庭瑣事發生吵打,后來發展到張某稍不如意便對吳某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吳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2、男尊女卑封建思想重。“大男子主義”在一些家庭中仍有存在,是產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以自我為中心的丈夫在家庭中保持高姿態,一旦妻子做出不如所愿的行為就會換來歐打,作為妻子則抱著能忍則忍的心理,孩子尚小等因素,于是不聲張,默默忍受。長此以往,更加助長了丈夫的“勢氣”,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更為頻繁。如劉某訴李某離婚案,李某在家庭中以“大男子”自居,稍有不隨其意,如妻子和其他異性交往,就打傷妻子,甚至威脅、恐嚇其家人。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劉某訴請法院解除與李某的婚姻關系。
3、婦女的法制觀念淡薄。改革開放以來,女性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思想觀念也發生了變化。男女平等的觀念已深入人心。自湖南省長沙市頒布了中國第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以來,其他一些城市也在不斷根據本地區家庭暴力的問題紛紛制定地方性法規,近來大家熱議的《哈爾濱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該地方性法規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該部法規從機關、企事業單位應消除男女歧視,對男方在女方提出離婚、拒絕或者終止戀愛關系后,以及在解除夫妻關系后,不得對女方及其親屬施以糾纏、騷擾、侮辱、威脅、打罵等行為,同時還對家庭家庭暴力的救助部門進行明確規定,對于婦女因家庭暴力需要出據證據的,相關單位不能拒絕。作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婦女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過各種合法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二)相關組織、機關的“不作為”是家庭暴力的社會原因。
家庭暴力被視為家庭私事,社區居委會及單位不告不問,公安機關認為家庭糾紛無從插手,即使女方被打受傷,如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對施暴者也不予處罰,并告知受害者雙方是夫妻家庭糾紛,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是依據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的,受害者是否受到家庭暴力,公安機關及受害者的居委會村委會不予出具證明來證實男方對女方實施家庭暴力,上述情形不利于消除家庭暴力,從而讓施暴者在未達到刑事處罰時得以縱容。
(三)關于規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的原因。
在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等法律、法規中,雖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規定。但還存在不完善,有些規定太原則,可操作性差,不利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綜上,導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是諸多的, 我們應當在充分了解上面這些因素的基礎上,采取有效的、有針對性的措施來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行為。
三、 探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路徑
(一)、男女雙方慎重對待婚姻,提高法律意識。
男女雙方婚前應加強了解,建立良好的婚姻基礎。雙方應不斷加強自身的道德修養,同時更需要司法機關要加強普法宣傳教育,讓保護婦女的法律規定深入人心,提高廣大婦女的法制觀念,增強其反家庭暴力的意識。當遭受家庭暴力時,切忌逆來順受,委曲求全,要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要提高廣大婦女的自身素質,妥善處理家庭糾紛,杜絕家庭暴力的發生。
(二)、相關組織、機關應積極作為,加強打擊力度。
機關、相關組織應聯合婦聯等部門對“家庭暴力”加大打擊力度,讓其沒有生長的土壤。國家加大宣傳力度,并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行為。
(三)、立法機關應完善法律法規,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
從世界范圍來看,目前已有44個國家與地區對家庭暴力有明確的法律處罰條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有反對家庭暴力的立法。我國是《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等條約的締約國,因此應履行國際義務,將我國消除家庭暴力的國家承諾充分體現在現行立法中。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禁止家庭暴力比較原則,不利于操作,不利于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筆者認為,我國立法機關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