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上午,如東法院栟茶法庭的法官來到小洋口漁港二號碼頭,對一起因漁船轉讓引起的合伙協議糾紛進行巡回審理。

  1995年,廖某與傅某等另外五人合伙購置蘇如漁07425號漁船從事海洋捕撈作業。六人約定股份均等,由廖某擔任“船老大”負責日常經營。近年來,各方因多種原因發生矛盾。2014年9月份,六人共同購置的蘇如漁07425號漁船也因服務年限問題靠港停產。

  2014年11月16日,傅某等另外五名合伙人將“船老大”廖某訴上了法庭。傅某等人訴稱,各方已達成協議停止合伙,并對合伙賬目進行了清算,但對于剩余的現金結余19000元以及2013年度、2014年度的國家柴油補貼等各方未達成分配協議。傅某等人起訴要求對剩余款項進行分配。

  庭審中,被告廖某認為船舶停產是事實,但否認各方已經達成終止合伙的協議,廖某認為合伙人賬目尚未結算清楚。

  當天的庭審圍繞合伙協議是否終止以及合伙期間的盈虧是否已經清算兩個焦點進行。鑒于部分原告出海未到庭,庭審中部分事實存在疑點等原因,當天的庭審未能終結。該案將在原告方補充證據后另行組織雙方開庭。

  如東法院栟茶法庭在開展傳統巡回審理工作的基礎上,針對轄區內漁民多且居家時間短、船上時間長、平時通信不易等特點,將漁船合伙糾紛、漁民勞動報酬糾紛、涉漁買賣糾紛等三類案件搬到船頭、碼頭進行開庭審理,切實方便了漁民參加訴訟,被當地群眾親切地稱為“船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