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起離婚案件中,被告為脅迫原告撤訴,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審理該案的高郵法院法官了解情況后,立即啟動專門程序,在審查認定相關證據后,為原告簽發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中規定:在為期6個月的有效期內,禁止被告毆打、威脅原告;禁止被告跟蹤、騷擾原告;禁止被告在距離原告居住地、工作單位100米范圍內活動。

  長期以來,家庭暴力被視為家庭內部的“家務事”,一直是一個突出但又難以給予有效司法應對的問題。高郵法院在婚姻案件審判中大膽嘗試運用人身保護令的實踐,是人民法院運用司法手段保護家庭暴力受害的實際行動,是落實憲法人權保護規定的積極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