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切實解決執行過程中存在的被執行人難找,執行的財產難查,協助執行的部門難求,該執行的財產難動,受到干預案件難辦,執行人員受妨害執行等問題,有效化解”執行難”問題,提升法院執行工作的權威性應是加強當前執行工作的題中之義。執行權威作為司法權威有機組成部分,具體而言,系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履行執行工作職責過程中,通過特定的執行程序、規范的執行行為,向當事人和全社會展示的一種威望和公信力。本文筆者就執行權威相關問題探討如下:

 

一、樹立執行權威的意義

 

在執行工作中,人民法院執行行為的直接對象雖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當事人,但同時執行工作也關系到法院自身權威的樹立、申請執行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對整個社會都存在巨大的輻射影響力。就樹立執行權威的意義而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維護申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人民法院作為權利人實現權益最權威的國家機關,以強制執行力作為實現權利人利益的國家保障,人民法院執行權威的樹立將促使被申請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如義務履行方不履行義務,權利人一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要符合執行條件并具有執行內容,法院即受理并依法強制執行,以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二是提高法院自身的司法權威。加強執行權威,通過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得到有效實現,能進一步提升民眾對法院的認同感,提升司法權威;另一方面,通過司法權威的有效提升,進一步保障法律文書能夠得到有效執行,使當事人主動履行確定的義務。三是有利于推動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當前社會誠信缺失,許多當事人法律道德觀念淡薄,逃債、賴債現象嚴重,通過加強執行權威,對被執行人予以強制執行,并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不良信用者的失信行為,使他們失去更多的交易機會,提高失信成本,從經濟利益的根源上對失信行為進行有力的遏制,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推動社會誠信秩序的建立。

 

二、當前影響執行權威的因素分析

 

近年來,隨著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大,“執行難”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緩解,但仍未能從根本上得以改觀,造成“執行難”影響法院執行權威的原因多種多樣。從制度層面看,由于至今沒有專門的強制執行法,民事執行的現有法律淵源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民事訴訟法》中涉及執行程序的條款比較少而籠統,位階較低的司法解釋在條目數量上較多,但在具體執行運用時往往有時出現不同理解和分歧,遠遠不能適應現實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空白多、漏洞多,執行中出現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從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難以找到確切的處理依據,缺乏明確的對策,由此也導致一些部門往往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拒不協助執行,或以執行本部門規定為由拒不協助執行。

 

從執行環境看,社會誠信缺失也是削弱執行權威的重要原因。當前困擾人民法院的“執行難”與誠信缺失有直接聯系。目前由于改革有待進一步深化、體制不健全等存在問題,社會整體誠信體制乃至部分地方政府誠信的缺失,客觀上引發了社會矛盾,導致各類民商事糾紛頻發,加之信用管理制度和法律不健全,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弱,守信收益小,失信成本低,導致社會整體誠信度不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在社會整體誠信缺失的大背景下也難以獨善其身,由此而導致喪失的不僅僅是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執行工作乃至司法整體的權威。

 

從法院內部來看,執行任務與執行力量對比相對懸殊。執行不同于審判,執行工作特殊性決定了執行任務的完成必須要有與其相適應的充分的執行力量保障。在當前社會誠信缺失,當事人惡意逃債普遍的情況下,執行工作更是一項高難度工作,法院要通過各種方法和手段來查找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就必須要有大量的人力投入,面對數量較為龐大的執行案件,執行干警壓力極大;另一方面,執行隊伍在業務素質、政治素質等方面仍有待進一步加強。同時,在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中對接要進一步強化。在立案、審判工作中就要考慮到以后的執行問題,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申請,及時采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等措施,防止承擔義務方轉移財產而導致案件最終難以執結,這也就要求人民法院從立、審、執一盤棋的整體角度以及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的視角去把握和解決糾紛,解決“執行難”問題。

 

三、提升執行權威的路徑分析

 

法院作為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通過訴訟程序確認當事人的權利,但訴訟本身并不足以使當事人的權利得到充分的實現,通過執行才能保證司法公正的最終實現,而要提高執行力需加強執行權威建設已成必然,筆者認為,當前應著力于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執行權威建設。

 

一是要加快執行工作的立法進程。在規范執行工作的同時,要深入研究如何擴大執行權、加大對逃避執行、特別是抗拒執行行為的打擊力度,就涉及到對強制執行法律的立法工作,但目前沒有一部獨立的執行法律可依,針對執行實踐中的爭議問題,僅借助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相關條文來操作,已不能滿足執行工作的新需求。當然,在對執行工作進行立法的過程中,既要著重在規范執行工作、保護執行行為相對人合法權益、保障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上多下功夫,還要在被執行人的義務上多作研究,明確被執行人的法律義務。

 

二是要切實轉變執行理念,創新執行機制。執行工作的根本出發點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創新執行機制必須立足于確保執行活動的公開、公正。因而要進一步公開執行程序,執行程序的啟動、進展、結果等方面的流程情況應向當事人及時公開,保障其知情權,使執行權運行始終處于透明狀態;要進一步完善執行分權機制,使執行實施權與審查裁決權分離;要根據執行工作實際,進一步落實完善執行工作制度,包括強制被執行人申報財產、規范執行和解、強化執行威懾機制等,努力推進執行工作規范化建設。

 

三要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提高執行能力。為了規范執行行為,促進執行工作的良性循環,需要不斷加強執行隊伍建設。一方面,強化執行干警的業務能力,通過加強干警平時、休息時間進行的集體學習和自學,全面加強理論水平;另一方面,切實抓好執行隊伍廉潔教育和強化文明執行、依法執行意識,全面提升執行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形象。

 

四是要積極營造社會化執行大格局。人民法院要在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執行工作,接受人大的監督,做到重大執行案件及時向黨委、人大匯報,服從大局,確保執行工作健康發展;要爭取政府各有關部門大力支持協助,尤其是與執行案件當事人有關的部門;要調動社會各界參與執行工作的積極性,發揮社會各界的各自作用,從而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社會各界參與、法院主辦”的良好局面。

 

五是要加大對妨害執行行為的制裁力度。妨害法院執行公務的行為是一種典型的挑戰和褻瀆法院尊嚴的行為,直接影響執行權威的建立,如果對這些妨害執行甚至構成犯罪的行為不制裁,往往會助長其囂張氣焰,造成法院執行的被動,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對于被執行人或案外人涉嫌《刑法》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的,要依法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對于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的妨害執行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需要進行司法拘留懲戒的,應由法院依法及時采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從而加大對妨害執行行為的制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