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烈犬傷人事件層出不窮,狗狗相殘亦不少見。蘇州的余女士在家附近的廣場遛狗時,其養的寵物狗被一只大狗咬成重傷,余女士自己手部也被咬傷,后雙方因賠償協商問題產生分歧,余女士將大狗的主人褚某訴至法院。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2019年4月,余女士在家附近廣場未使用牽引繩遛自家的比熊犬時,突然從十米遠的大樹下沖出來一只未有效約束的羅威納犬,對“跳跳”進行撕咬。余女士連忙和大狗主人褚某將狗分開,過程中其手部也被咬傷,寵物犬“跳跳”更是重傷倒地不起。情急之下余女士選擇報警,并要求褚某幫忙打電話救受傷的“跳跳”,但褚某不予理會,趁亂帶著大狗逃離了現場。當警察到達現場時,褚某早已不見了蹤影,余女士只好先去醫院處理傷口,后將“跳跳”送往寵物醫院搶救,共花費醫療費、救治費12552.35元。余女士想等治療結束后再找褚某協商賠償事宜,但她沒想到,收到派出所的調解通知后,褚某竟謊稱回蘇北老家,要等一個月后才能回到蘇州。余女士為了查驗褚某所說是否屬實,連續一段時間到褚某居住小區巡視。幾天后,余女士終于發現褚某在居住小區內出現,遂要求她去派出所說明事發情況。然而,褚某態度極差,余女士多次找褚某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褚某賠償醫療費12552.35元、交通費500元。

褚某辯稱,自己飼養的寵物狗是中華田園犬,也有蘇州市犬防疫證書。事發時自己是用牽引繩牽著寵物犬,因余女士的狗沖自家的狗叫,狗才會掙脫出去和余女士的狗撕咬起來。她認為,余女士遛狗時沒有使用牽引繩本就有錯在先,且其主張費用過高,自己只愿意賠買狗的錢。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余女士遛狗未使用牽引繩,亦提供不出蘇州市規定的相關飼養寵物狗的證件,存在一定過錯,而褚某遛狗過程中,未有效約束寵物狗,導致余女士及所飼養的小狗受傷,產生了醫療損失,亦存在過錯。承辦法官對案情、證據認定、法律規定等方面細致地析理說法,最終雙方同意協商解決。經調解,褚某愿意賠償余女士8700元,雙方矛盾最終得以解決。

法官提醒:居民養犬應當符合規定,應及時辦理犬證、免疫接種,出門遛狗時一定要拴緊“文明繩”,尤其是飼養大型犬的主人更要嚴加看管自己的寵物狗,嚴防寵物狗給他人造成損害,引發不必要的侵權糾紛,否則,也要根據自身過錯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