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發生碰撞,被撞者雖是花甲之年,但仍在一家公司上班。保險公司認為其已超退休年齡,不應支持誤工費,法院如何判?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夏某的誤工費。

2019年4月4日,季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某地段時,遇到夏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左轉彎向南行駛亦經過該地段,季某所駕車輛與夏某的車發生碰撞,至夏某跌倒受傷。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季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夏某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夏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出院后,夏某多次至當地醫院復診并到上海異地就醫。因賠償問題,夏某向法院起訴,請求保險公司和季某賠償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

2021年1月10日,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夏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脛腓骨折后骨不連,長期不愈,評定為八級傷殘。建議誤工期限從受傷之日至評殘前一日止。

另查明,季某駕駛的案涉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庭審中,夏某為證明誤工費提供了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工資表。夏某工作單位的負責人江某也到庭作證,證明夏某大概在2017年退休到其公司做電工,工資于每月10號現金發放。

保險公司質證認為夏某已經超過退休年齡,不應當有誤工費。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夏某因本起事故受傷,其依法有權主張各項損失的賠償,但賠償項目應有相應的事實依據,計算標準應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夏某的主張、保險公司的抗辯及各方提供的證據,參照本地生活水平和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認定各項損失共計42萬余元。其中對于誤工費,法院認為夏某雖已達退休年齡,但并不當然得出不存在誤工費的結論,夏某所舉工資表以及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夏某在事故發生前有穩定的工資收入,故法院支持夏某誤工費的主張。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根據事故雙方所駕車型、過錯程度及回避風險能力等因素,酌定由季某按80%的比例予以賠償。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夏某各項損失35.6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夏某已超退休年齡,能否支持誤工費?隨著時代的發展,生活條件的改善,人均壽命逐漸增長,人的勞動年限也隨之逐漸增加。實踐中,大量老年人在超過退休年齡后仍然繼續勞動自食其力。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從上述最新司法解釋不難看出,受害人即便退休,如其確有勞動收入,因交通事故或普通人損有損失,應獲取賠償。

因此,不能片面以年齡作為認定勞動能力的依據,而應根據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從事勞動工作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如果有證據證明其仍在從事勞動或工作的,仍應支持誤工費。本案中,夏某提供的公司財務賬冊、工資發放記錄表與公司管理人員到庭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表明其在事故發生前在該公司從事電工工作,有穩定的收入,法院按此標準支持其誤工費合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