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贍養協議的法律效力?無效!
作者: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 劉巧兒 發布時間:2021-08-11 瀏覽次數:924
原告張某英與被告張某年、張某來、張某好、張某愛、張某芳、張某艷贍養糾紛一案,原告系六名被告母親,現年85周歲。原告張某英現隨其小女兒被告張某芳生活,此前在一直其小兒子被告張某愛家中居住。原告張某英向法院起訴,要求其長子被告張某年承擔自1985年11月起至起訴之日的贍養費246000元,及此后每月贍養費。被告張某年稱,原告張某英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且被告張某年家中貧困,無力承擔贍養義務。另原告張某英與被告張某年、張某來、張某好、張某愛于1995年4月簽訂《關于調解張某年、張某來、張某好、張某愛家務事項的決定》,約定原告張某英由被告張某來、張某好、張某愛贍養,被告張某年不承擔贍養義務。
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張某英要求被告張某年承擔自1985年11月至起訴之日的贍養費246000元,及此后每月贍養費,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1.原告張某英起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本案原告張某英請求被告張某年支付贍養費,屬于該條款規定的贍養費請求權,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故對本案被告張某年辯稱原告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2.原、被告簽訂的《關于調解張某年、張某來、張某好、張某愛家務事項的決定》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原、被告簽訂的《關于調解張某年、張某來、張某好、張某愛家務事的決定》,約定被告張某年不承擔對其母親原告張某英的贍養義務,違反法律對子女贍養義務的強制性規定,且子女拒絕贍養父母的約定明顯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被告張某年應當對其母親張某英承擔贍養義務。
3.被告張某年是否應承擔自1985年11月起的贍養費246000元,及此后每月贍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本案原告張某英至本案起訴之日已85周歲,缺乏勞動能力,無其他經濟收入,其子女均已成年,均應承擔贍養義務,原告張某英有權要求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
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審理查明,1985年至本案原告張某英起訴之日,被告張某年實際上一直通過為原告張某英提供口糧、金錢、繳納醫療保險費等方式對原告張某英履行了贍養義務。故對原告張某英要求被告張某年支付1985年11月起的贍養費246000元的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對原告張某英要求被告張某年以后每月支付贍養費的主張,法院酌情確定被告張某年從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其母親即原告張某英300元贍養費。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亦是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贍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本案中原告張某英年邁,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經濟收入,本案六被告作為原告子女依法均應履行贍養義務。法院判決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張某英的實際生活需要,張某年贍養義務履行情況,及當地人均消費性支出、六名被告的家庭情況及負擔能力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張某年從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張某英300元。既保障了原告張某英的晚年生活需要,又平衡了被告的家庭情況和負擔能力,有利于緩解當事人家庭矛盾,引導尊老、敬老的家庭氛圍,涵養和諧、文明、友愛的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