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司機一滴酒,親人淚兩行”“持證’上崗’”等警示口號,無不提醒著人們謹慎駕駛。但一幕幕悲劇的背后,卻仍有人心存僥幸,放下酒杯便握上方向盤。近日,常熟法院就審理這樣一起醉駕、逃逸還無證駕駛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今年3月初,林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在常熟某街道路口撞倒了同向步行的李某,致李某倒地受傷,轎車損壞。事發后林某棄車步行離開現場,30分鐘后又返回現場投案。經鑒定,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15.5mg/100ml,屬于醉酒狀態,交警大隊認定林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共花費醫藥費17萬余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林某、沈某、馬某、王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醫藥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涉事車輛雖在其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但被告林某無證醉駕逃逸,違反相關法律禁止性規定,保險公司拒絕賠付。

被告沈某、馬某、王某均辯稱該事故與其無關,不應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事車輛雖登記在被告沈某名下,但實際由被告馬某管理,沈某在本案中并無過錯;被告馬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其將涉事車輛交由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王某使用并無不當;王某與林某系夫妻,王某在使用涉事車輛時未能有效管理車輛,導致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林某可以使用車輛,且在醉酒后駕車,肇事后又棄車逃逸,王某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8萬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15萬元則無需賠償,由被告林某承擔70%的責任比例賠償11萬元,被告王某承擔30%的責任比例賠償4萬余元,被告沈某、馬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后可向致害人追償,同時,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逃逸均屬于法律禁止行為,故本案中雖然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一部分,但最終所有損失都將由駕駛人員林某承擔。本案原告傷勢比較重,林某的一次僥幸、王某的一次放任,給原告帶來巨大的身心傷害,也為自己以后的生活背負上了較為沉重的經濟負擔。在此也提醒廣大民眾,醉酒開車事后逃逸法理不容,無證駕駛“僥幸”上路終釀苦果,切記遵守交通法規,切勿觸碰法律底線,杜絕酒駕、文明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