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社會走,難免要遇到借錢那點事,然而現在借錢的方式越來越花哨,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被套路了。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有關套路借錢的民間借貸糾紛。

2018年1月5日,莫某元向李某龍出具借條,約定其向李某龍借款95萬元,此款為莫某元授權李某龍打款給李某波,因莫某元于2018年之前向李某波借款至今未還,故此款用于歸還李某波,至2018年1月5日與李某波借款已清。借款月息3%,并承諾2018年1月10日先期歸還李某龍20萬元整,余款于三個月結清給李某龍。同日,莫某元向李某龍發送短信“請將此款明日轉賬給李某波”。2018年1月6日,李某龍向李某波轉賬支付95萬元。此后,因莫某元未按約還款,被李某龍訴至吳中法院,同時訴稱還曾于2015年4月27日向莫某元出借8.8萬元,要求莫某元歸還本金103.8萬元并支付利息。

莫某元辯稱,其并不認識李某龍,未向李某龍借錢,錢是自2014年3至4月份起多次因企業周轉所需向李某波借款,之后每月按約付息。2018年1月5日,李某波帶著李某龍等一幫人找到其催討借款,其在李某波的逼迫下按其要求寫了涉案95萬元的借條,后在律師的建議下于2018年1月8日報警。對于另一筆8.8萬元的款項,借款借據寫的是10萬元,也是向李某波出具的,因一般出具借據時不寫出借人姓名,所以自己出具時出借人處未填寫具體人名,不知為何借款借據上出借人會是李某龍并在李某龍處。因此,其與李某龍沒有任何往來,只與李某波有往來,故不同意向李某龍還款。

經查明,2018年1月6日,案外人李某波的銀行賬戶先向李某龍的銀行賬戶分兩筆分別轉賬50萬元、45萬元,后由李某龍向李某波分兩筆分別轉賬85萬元、10萬元,再由李某波向李某龍轉賬支付95萬元,又由李某龍向李某波轉賬支付95萬元。2012年1月13日,蘇州某投資有限公司注冊成立,2017年4月17日該公司股東由李某龍變更為李某波等。另查明,2014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間,莫某元與案外人李某波之間有多筆資金往來。對此,李某龍述稱,其自2013年開始經營羊毛衫廠并認識了同行李某波,雙方十多年好友且有生意上的往來,也有借貸上的往來。李某龍若有多余的錢會放在李某波個人名下,要用的時候再問其要,而本案中幫莫某元向李某波還的款項來源即為放在李某波名下的錢,之所以相互轉賬是為了一碼歸一碼,以明確不同法律關系項下給付。而莫某元則表示,李某龍、李某波都是同一公司的,多年來其都是通過李某波借款,后由李某波手下向其催款收款,李某龍實為李某波的手下之一。

吳中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對于95萬元借款,李某龍雖然提供了借條及建設銀行客戶回單等,但所涉款項并非由李某龍付給莫某元而是付給了案外人李某波,并明確該款付給案外人是基于借條記載事項暨莫某元的授權,并補充提供了短信聊天記錄。對此,莫某元抗辯借條及短信均是在李某波帶領李某龍等人向其催討先前借款的情況下受脅迫才出具,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為此提供了短信記錄、通話錄音、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等證據。李某龍對上述證據不持異議,結合本院調取的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可以確認涉案借條確實是在李某波向莫某元催討借款的情況下才由其出具,而且李某龍也參與了向莫某元催促借款之事并未置身事外,故而該筆借款發生的原因有悖常理。對于該95萬元款項交付的方式,根據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清單顯示該筆款項轉賬往來的兩賬戶互有等額往來,李某龍不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釋,那以認定當天李某龍已將所涉款項付給案外人李某波。綜上,李某龍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95萬元借款的借貸合意及款項交付的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李某龍要求莫某元歸還該筆95萬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該案判決后,李某龍不服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像這樣的“借錢”方式還有很多,如陰陽合同、虛造流水、惡意索債等,大家在辦理借款時應當選取有正規資質的金融機構,或向親朋好友請求支援,同時切記借貸金額不要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如遇“套路貸”,應盡可能保存好相關證據,盡快尋求法律途徑維權,或向警方報警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