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罐茶:熱搜詞不能蹭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姚燕彬 發布時間:2021-03-24 瀏覽次數:835
小罐茶一經問世就以“小罐茶,大師造”的概念為賣點,經過北京小罐茶公司的精心運營和廣泛宣傳,“小罐茶”系列產品在茶葉領域內獲得了很高的知名度,成為了知名商品。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由小罐茶公司起訴的商標權侵權糾紛案件。
被告系震澤的一家茶行,在淘寶上開設有店鋪,被告在產品索引詞的位置以及產品品名位置寫著:小罐茶。小罐茶公司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小罐茶公司所擁有的小罐茶商標,為此訴至法院,要求震澤茶行賠償5萬元。
被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稱,第一、小罐茶可以直譯為“用小罐裝的茶”,“小罐茶”早已為茶業行業包裝的通用性詞匯。被告的使用不屬于商標性使用。第二、被告只是在搜索詞匯中使用了“小罐茶”,并沒有用在產品包裝上使用,只是因為“小罐茶”是當時很有熱度的詞匯,為了增加瀏覽量及訂單而添加的,并不了解“小罐茶”已經是原告的注冊商標,沒有侵權的故意。
法院經審查認為,盡管“小罐”可以解釋為茶葉的一種包裝方式,但是“小罐茶”作為一個整體,并非固有詞匯,并且“小罐茶”商標經過原告多年持續的使用和推廣,已使得其與原告之間建立起了穩固的對應關系,客觀上能夠發揮識別來源的功能。因此,震澤茶行公司關于該商標缺乏顯著性故不應得到保護的觀點法院不予支持。無論是使用在包裝上還是商品介紹上,抑或在搜索詞匯上,“小罐茶”三字都會導致消費者誤認,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且被告是否惡意侵權,并不影響侵權事實的成立。最終該案在承辦法官的協調下,以被告向原告賠償15000元調解結案。
法官提醒,網絡交易平臺迅速發展,許多店鋪從線下轉到了線上,搜索詞作為產品介紹的組成,承擔著引流的重要作用,但是商家在注重產品宣傳的同時,也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