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離婚夫妻為了撫養費問題發生爭吵,前夫開車離開時,前妻恰好摔倒在車前,結果被前夫汽車碾壓導致身受重傷。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經審理依法判決前夫承擔事故全部賠償責任,并由承保其車輛的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42.4萬余元。

原告張某與被告徐某原為夫妻,后因感情破裂離婚,并就婚生子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但達成協議后,徐某未按期給付撫養費。多次協商未果后,2019年7月6日深夜,正值暴雨天,兩人約在南通市通州區先鋒某小區協商,然而矛盾并未協商解決,反而愈加激化。為冷靜情緒,徐某坐上汽車抽煙,張某則站立于車外。徐某抽完煙后欲駕車離開,而站立于車外的張某卻因為雨天路滑,摔倒在汽車前。徐某此時突然駕車起步,直接碾上張某,張某當即失血過多休克。張某被送往醫院,經過四個小時的搶救終于撿回一條命。

本起事故在調查中曾對徐某動機存疑被公安部門列入刑事案件偵查,后經偵查認為其存有故意碾壓證據不足,偵查終結。而本案經交警部門查勘,認為當時天氣在下雨,視線較差,不可預見張某倒在該車前,無證據證明當事人徐某、張某有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

張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導致失血性休克、肝臟破裂傷以及多發肋骨骨折,經鑒定,肝部分切除術后評定為九級傷殘,骨盆畸形愈合評定為十級傷殘。為索賠,張某將前夫徐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張某認為徐某知道張某站在車外,而徐某坐在車上許久,車子一直發動著,未鳴笛未打轉向燈未查看周圍情況,突然起步才會碾壓上倒地的張某,因此徐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徐某則辯稱,事故當天雨很大,能見度很低,自己無法預見張某的摔倒,因此沒有過錯。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本案經交警部門認定為意外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因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商業險內承擔50%賠償責任。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徐某經過學習、通過考試獲得駕駛證,并作為有多年駕齡的司機,應當深知車輛起步時的正確操作及注意事項。但在事故當日大雨的情況下,被告徐某自知能見度非常低,并未察看車身周圍有無不安全情況,也未打開轉向燈、鳴笛而直接起步,因此未能注意到在車前摔倒的原告張某從而發生碾壓是本起事故發生的原因。因此判斷徐某是否存在過錯的標準不僅為是否能夠預見張某的摔倒,也包括是否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及是否做到安全行車規范,因此法院認為徐某存在過錯,而原告張某適用無過錯責任推定,徐某承擔全部責任。此外,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意見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的規定: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此即使是意外事故,徐某作為機動車方也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