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首例“拒執罪”宣判 被告人獲刑一年八個月
作者: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 吳安娜 發布時間:2018-08-06 瀏覽次數:1811
8月3日上午,丹徒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孫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以拒執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這也是該院首例“拒執罪”案件。
經審理查明,丹徒法院于2016年2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鎮江市丹徒區某電光源材料廠與某燈泡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月20日,被告人孫某擔心與電光源材料廠的案件會敗訴,財產會被執行,遂與其兒子孫小某商量將燈泡廠的設備轉讓給孫小某。3月2日,孫小某在原燈泡廠生產經營場所設立鎮江市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孫小某。
2016年3月31日,丹徒區法院判決燈泡廠給付電光源材料廠價款568400元及利息。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丹徒法院分別于2017年3月6日、7月19日向燈泡廠下達《執行通知書》,責令限期履行法律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告人孫某逾期未履行,丹徒法院遂于2017年5月27日、8月3日兩次拘留被告人孫某15日,并對其處以100000元罰款。因被告人始終未履行法律義務且拒絕報告財產,公安機關于2017年12月27日將其抓獲。今年5月,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故根據被告人孫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在隨后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該院辦公室主任劉江蕓首先介紹了召開此次發布會的背景和意義。該院黨組成員、執行局長梁國榮通報了丹徒法院今年以來執行工作取得的成效以及在依法打擊“拒執罪”方面的工作情況和具體措施。
當前,“基本解決執行難”已進入決戰決勝的關鍵時刻。該院將進一步堅持問題導向,轉變工作理念,借助外部力量,拓寬執行途徑,依法運用各種“執行利器”,持續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通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司法拘留、罰款,對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保持對失信被執行人打擊的高壓態勢,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