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離婚損害賠償
作者:郁宏軍 發布時間:2006-02-24 瀏覽次數:3755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權主張損害賠償的是“無過錯方”。其意味著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要承擔損害賠償之責的要件之一是行為人必須要有過錯,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出于故意或過失。若缺乏該要件,便使賠償之責的承擔失去了根基。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以過錯為歸責的最終要件,這就意味著對行為人的過錯應作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來加以考慮,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范圍、責任形式的依據?;橐龇▽儆诿穹ǖ姆懂?,但是婚姻法在突出自愿、平等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征時,其與普通民事法律相比較還帶有強烈的倫理道德性,帶有濃厚的感情色彩。在這樣一種復雜的法律關系中要論是非,要論對錯,難度相對來說較大。譬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作為該種情形的狀況都是一致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是引發該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樣的,有可能是配偶一方的喜新厭舊,見異思遷;有可能是配偶一方腐朽的多妻婚姻觀的作祟;有可能是夫妻關系的長期緊張,配偶一方壓抑負荷過重所致等。在這種種的緣由中,孰對?孰錯?因此,在適用過錯損害賠償原則時,對過錯的認定要擺脫倫理道德的束縛,應該從婚姻法的角度來考慮;對于過錯的認定,應該以違反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判斷依據。
在首肯了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前提下,作為從過錯責任原則發展而來的過錯推定原則,能否同樣適用之?
推定是根據已知的事實推出未知的事實的一種判斷方法或者判斷過程。過錯推定,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的最大區別在于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過錯責任原則采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在過錯推定原則中,采用的則是舉證責任的倒置,即被要求承擔責任的人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時,才能免責。此時的權利主張者不需要針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承擔舉證的責任。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應用于婚姻法的損害賠償制度中是大有裨益的。
在單純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下,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者要求其承擔舉證責任,對這一證據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領域存有相當的難度。例如針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主張損害賠償的,在證據采集上就存在著該現象?!盎橐龇ǖ谌龡l、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睓嗬鲝堈呷绾蝸碜C明配偶與婚外異性該種關系的持續性、穩定性呢?若想提供證人證言,民眾往往受到“清官難斷家務事”等傳統習俗的制約,不愿染指。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強制證人作證,更沒有規定證人不作證的法律責任。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能出庭作證的寥寥無幾。而有些權利主張者雇傭私家偵探或干脆自己充當起私家偵探的角色,期望借助這些手段來實現自己的權利請求,但往往會由于證據材料的采集程序不合法及其運用引發權益之間的沖突。譬如,將捉奸照公布于眾,可能引發配偶一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律保護與第三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的沖突;將同居的事實大肆渲染,可能引發配偶一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律保護與第三者名譽權的法律保護的沖突等等。有些權利主張者甚至于借助公安部門取得證據。通過向110舉報,用110所制作的詢問筆錄作為證據材料向法庭出示。而這一做法,使公安部門事實上承擔起捉奸的責任,無形中增加了公安部門的工作負擔,增加了公安部門的工作成本。對于公民個人而言,是利用了國家機構辦成了自己的私事。當然,其間也不乏“忠厚”權利主張者對證據材料的提供束手無策。在這種種狀況下,一味地實行誰主張誰舉證,便可能導致該種局面:由于證據的不足或缺乏證據,權利主張方的請求權實現不了,應承擔責任的一方則可逃脫法律的懲處。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權的事實卻苦于證據的缺乏或取得證據的手段不合法不予采用而無法對被侵犯的民事權益給予相應的民事救濟。在該種局面下,損害賠償制度確立的立法價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蕩然無存。若能適時地用之以過錯推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相類似的問題便能迎刃而解。正由于過錯推定是從保護受害人利益考慮而產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對受害人提供救濟, 因此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態??過錯推定原則應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
再者,將過錯推定原則確定為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之一,能很好的與離婚立法相銜接。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逼溟g的眾多情形同樣適用于損害賠償的情形,這二者是相通的。在婚姻當事人行使離婚請求權時,其同樣面臨著主張損害賠償所面臨的舉證問題。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可以一舉兩得,使離婚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相得益彰。更何況婚姻家庭關系是個感情色彩非常濃厚的民事法律關系,強烈的倫理道德性,復雜性,會使婚姻家庭領域隨時可能出現法律所預料未幾的新情況、新問題。過錯推定原則也會有助于對此類婚姻家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及時的調整。
在首肯了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前提下,作為從過錯責任原則發展而來的過錯推定原則,能否同樣適用之?
推定是根據已知的事實推出未知的事實的一種判斷方法或者判斷過程。過錯推定,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的最大區別在于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過錯責任原則采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在過錯推定原則中,采用的則是舉證責任的倒置,即被要求承擔責任的人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時,才能免責。此時的權利主張者不需要針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承擔舉證的責任。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應用于婚姻法的損害賠償制度中是大有裨益的。
在單純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下,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者要求其承擔舉證責任,對這一證據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領域存有相當的難度。例如針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主張損害賠償的,在證據采集上就存在著該現象?!盎橐龇ǖ谌龡l、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睓嗬鲝堈呷绾蝸碜C明配偶與婚外異性該種關系的持續性、穩定性呢?若想提供證人證言,民眾往往受到“清官難斷家務事”等傳統習俗的制約,不愿染指。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強制證人作證,更沒有規定證人不作證的法律責任。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能出庭作證的寥寥無幾。而有些權利主張者雇傭私家偵探或干脆自己充當起私家偵探的角色,期望借助這些手段來實現自己的權利請求,但往往會由于證據材料的采集程序不合法及其運用引發權益之間的沖突。譬如,將捉奸照公布于眾,可能引發配偶一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律保護與第三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的沖突;將同居的事實大肆渲染,可能引發配偶一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律保護與第三者名譽權的法律保護的沖突等等。有些權利主張者甚至于借助公安部門取得證據。通過向110舉報,用110所制作的詢問筆錄作為證據材料向法庭出示。而這一做法,使公安部門事實上承擔起捉奸的責任,無形中增加了公安部門的工作負擔,增加了公安部門的工作成本。對于公民個人而言,是利用了國家機構辦成了自己的私事。當然,其間也不乏“忠厚”權利主張者對證據材料的提供束手無策。在這種種狀況下,一味地實行誰主張誰舉證,便可能導致該種局面:由于證據的不足或缺乏證據,權利主張方的請求權實現不了,應承擔責任的一方則可逃脫法律的懲處。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權的事實卻苦于證據的缺乏或取得證據的手段不合法不予采用而無法對被侵犯的民事權益給予相應的民事救濟。在該種局面下,損害賠償制度確立的立法價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蕩然無存。若能適時地用之以過錯推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相類似的問題便能迎刃而解。正由于過錯推定是從保護受害人利益考慮而產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對受害人提供救濟, 因此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態??過錯推定原則應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
再者,將過錯推定原則確定為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之一,能很好的與離婚立法相銜接。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逼溟g的眾多情形同樣適用于損害賠償的情形,這二者是相通的。在婚姻當事人行使離婚請求權時,其同樣面臨著主張損害賠償所面臨的舉證問題。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可以一舉兩得,使離婚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相得益彰。更何況婚姻家庭關系是個感情色彩非常濃厚的民事法律關系,強烈的倫理道德性,復雜性,會使婚姻家庭領域隨時可能出現法律所預料未幾的新情況、新問題。過錯推定原則也會有助于對此類婚姻家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及時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