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愛無價
作者:唐彬彬 楊小英 發布時間:2011-06-15 瀏覽次數:992
看到林女士顫抖著雙手接過那張19萬余元的現金支票,我心里真有說不出的滋味。一方面,為解決了困擾他們長達兩年之久的醫患糾紛而感到欣慰,另一方面又忍不住地酸楚,畢竟再多的錢也換不回她如花的女兒了。
事情還得從頭說起。2010年1月底,我承辦了這起醫療損害糾紛案。翻開訴狀,字字血淚。原告林女士的女兒朱某因發熱到醫院就診,三天后不幸死亡。林女士認為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原告及近親屬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鑒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4萬余元。
此后,林女士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對被告醫院在為朱某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進行司法鑒定。
案件如期開庭。我注意到,坐在原告席上的林女士嘴唇緊抿著,目光呆滯,顯得極為無助。
我要求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及理由。林女士的代理人宣讀了訴狀后,我問林女士有沒有什么要補充的。林女士緩緩抬起頭:“我真不知道,一場小小的發熱竟然要了她的命。早知道這樣,我說什么也不會讓她在這個醫院看病的。我的孩子,她才19歲啊!她就這樣走了,我再也見不到她了。”話音未落,林女士早已淚流滿面。
庭審繼續進行,被告醫院申請對其診治朱某的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委托鹽城市醫學會進行鑒定,并提交了書面申請。
林女士直搖頭:“我女兒死不是醫療事故,我不同意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我當初帶孩子看病時,醫生診斷為發熱待查、上呼吸道感染、貧血,建議住院。可住院后,醫院始終沒有采取心電監護,也沒有持續吸氧,而且一直到最后也沒有下病危通知書。你們醫院有重大過錯!”
后法院依法委托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對醫院在診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多少進行了司法鑒定。
同年7月,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書,認為院方對朱某的診療過程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患者的自身疾病對死亡后果承擔同等責任。
鑒定結果出來了,我們安排了第二次開庭。可是,在庭審質證中,被告醫院認為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程序不合法,存在明顯錯誤,申請重新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此時,省高院已對此類案件作出規定,統一要求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院經審查認為,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書為超范圍鑒定,故于同年9月底依法委托鹽城市醫學會進行鑒定。而由于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鑒定材料,鑒定只得中止。
孩子沒了,案件又沒見結果,林女士難以排解心中的抑郁,曾一度在網上發帖,措辭激烈,指責法院不公。
看到帖子,我明白林女士是誤會了。我電話聯系上了林女士,向她解釋個中緣由。
林女士告訴我,女兒是她和前夫生的,隨自己生活。“女兒跟我生活了這么多年,可轉眼就沒了,我想她啊!”林女士失聲痛哭,“法官,我不是個不講理的人。我女兒不能就這么不明不白地死了,我得給她討個公道。”聽著電話那頭傳來的哭聲,我心里一陣揪心的痛。
我意識到,林女士的前夫也有請求賠償的權利。為徹底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我又電話通知了林女士的前夫,并向他釋明了有關法律規定。
沉默了片刻后,林女士的前夫長嘆一口氣:“這是孩子的命錢啊!孩子是跟她長大的,她付出了很多心血。如果被告醫院有過錯應當賠償,屬于我的部分歸她,我一分也不要。”
為盡快解決此案,我又反復對雙方進行了調解。我仔細研究了司法鑒定結論,并請教了相關醫療事故鑒定的專家,認為司法鑒定的結論較為中肯。
我找到被告醫院的代理人,勸說其參與調解:“將心比心,人家19歲的女兒沒了,心里肯定難過。還有,你就是賠再多的錢也換不回人命。何況,醫院本來就有過錯啊。”
在不懈努力下,雙方終于坐到了一起,被告醫院也認可了鑒定意見,愿意對林女士作出補償。
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醫院一次性補償林女士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9萬余元,案件受理及鑒定費等7千余元由被告醫院負擔。
醫院開出現金支票后送到了法院,我又電話通知了林女士。捧著支票,林女士潸然淚下,語帶哽咽:“謝謝你,法官!我女兒的生命就換來了這張支票,可除了這個,我想不出我還能做什么。不管怎么說,我總算能對女兒有個交代了。”
看著她黯然離去的背影,我心里無限感慨,這不是她想要的。同樣身為母親,我深深地理解她此刻的心情。因為生命無價,母愛無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