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法院:“三劑良方”給力社會管理創新
作者:宋華俊 發布時間:2011-06-01 瀏覽次數:994
近年來,蘇州經濟發展迅速,社會管理難度也越來越大。對此,蘇州法院不斷強化能動司法意識,認真抓好參與社會管理的“三劑良方”,為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提供優質司法保障。
和諧共建,當好基層糾紛及時化解的“防腐劑”
蘇州中院經過調研發現,絕大多少矛盾糾紛源于基層。為此,2008年以來蘇州法院致力開展“和諧鄉鎮、和諧社區”共建活動,力爭將法院的法律優勢和基層組織的政治經濟優勢融合為有效化解糾紛的整體優勢,為基層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提速,避免矛盾越拖越大,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據介紹,“和諧共建”活動著力構建一張上下暢通、橫向聯動、四通八達的工作網絡,其核心架構可以用以點串線、以線帶面的“點、線、面”三維結構來概括,即通過規范共建點,完善共建關系中軸線,打造共建機制作業面,不斷提高預防化解糾紛和做群眾工作的能力。
幾年來的試點與推廣,“和諧共建”活動日臻成熟,目前該市法院已與240多個鄉鎮、社區建立共建關系,僅在去年就協助共建地區排查矛盾2700余起,化解糾紛5000多件;同時還發出180余個司法建議,幫助有關部門完善管理制度,建議的反饋采納率為61%。
年近七旬的老翁錢某受橫涇街道某村委會所雇跟車運送綠化樹苗,途中不慎墜車死亡。死者親友就賠償問題與村委會產生嚴重分歧,矛盾一觸即發。吳中法院開發區法庭通過共建渠道得知消息后,由庭長帶隊冒雨趕往村里組織調解。4小時后,雙方被法官扎實的專業功底和真誠的工作態度所折服,最終握手言和。一位死者親屬說:“有法官在,我們服氣咯!”。
“和諧共建”活動為法官主動深入基層、參與社會管理提供了平臺,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的高度評價。去年3月,江蘇省高院專門在蘇州召開全省法院促進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現場會,總結推廣蘇州法院的共建經驗。中央電視臺等多家中央媒體集中報道了蘇州的“和諧共建”經驗。
圓桌審判,當好群眾與政府互信的“粘合劑”
為探索多元化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和方法,更好地協調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自2008年以來,蘇州中院在案件較多的滄浪區法院試點行政案件圓桌審判模式。
據了解,圓桌審判模式將解決當事人的核心爭議作為審理重點,通過營造緩和、寬松又不失法律嚴肅性的訴訟氣氛,舒緩官民之間的對立情緒,增進爭議雙方群眾同政府間的諒解與信任。
提到圓桌審判模式,滄浪法院的法官們還對他們運用該模式審理的首起案件記憶猶新。
2008年6月,滄浪區居民莊某向規劃局提出申請想翻建私房,并提供了全部審批材料。其中翻建圖紙上有唐某在內的五位鄰居的簽字。但是,之后唐某對自己的簽字表示反悔。為此,蘇州市規劃部門對原翻建圖紙進行了修改,并向莊某頒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此,唐某在申請行政復議被維持后,向滄浪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規劃許可證。
受理該案后,滄浪區法院“圓桌法庭”如期開庭。在這樣的一個圓桌會議式的場合,出席庭審的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顯得十分平和,沒有發生一句“沖撞性”的話語,都按照法庭的程序進行了“溫和有序”的質證。作為原告的唐某和第三人莊某很快達成協議,唐某隨后當庭宣布撤訴,一年多鄰里之間的矛盾半個小時就“煙消云散”。
試點期間,滄浪區法院運用“圓桌審判”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有71件,其中70% 在“法庭協調”期間得到解決。2009年4月,蘇州中院在滄浪區法院召開現場推進會,推廣行政案件圓桌審判模式。
維權創新,當好失足少年回歸社會的“催化劑”
鑒于部分外來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因路途遙遠、經濟困難等情況確實不能出庭的現狀,蘇州法院在全省首創“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制度。“除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保障其訴訟權利外,還盡可能邀請未成年人工作者為被告人提供幫助、參與法庭教育。”提到該制度的功能,蘇州中院少年庭陳綺庭長說道。
據介紹,“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制度,就是法院審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在其法定代理人無法或不宜到庭時,由法院通知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選派符合條件的成年代表,作為訴訟參與人出庭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訴訟權利,維護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并履行監督、溝通、撫慰、教育等職責。
1992年出生的小朱,只身從四川老家來蘇州闖蕩。去年的一天晚上,手頭拮據的他跑到某會所的辦公室,盜竊現金5000元。此時,小朱尚未滿18周歲。案件審理過程中,滄浪區法院的承辦法官發現,小朱在蘇州沒有任何親友,而且他遠在海南打工的父母也因路途遙遠、經濟拮據無法趕來。
在征得小朱同意后,滄浪區法院專門邀請了當地關工委的一名退休教師作為“合適成年人”擔任他的“臨時家長”,代替他的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在“臨時家長”的幫助教育下,一直沉默寡言的小朱不但認識到了自己的罪行,而且還表示一定會好好改造,爭取早日重返社會。最終,小朱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在蘇州法院,這樣的創新還有很多:在全省法院率先實現了少年審判綜合庭全覆蓋、率先開展未成年被告人全程法庭教育模式、率先推行涉少民事案件“訴訟代言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