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超員授課 法院判決全額返款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李超 翟艷偉 發布時間:2020-12-16 瀏覽次數:793
隨著近年來年輕家長教育理念的轉變,家長們對教育服務的需求集中爆發,教育行業飛速發展,但也伴隨一系列問題。
2018年10月,鄧某因兒子鄧某某英語培訓需要與某教育培訓機構簽訂合同,并支付42600元培訓費,約定該教育機構對鄧某某進行468課時的英語培訓。同時約定開課后第一學期以培訓教師與培訓學員不超過1對2的比例教學,第二學期上述比例不超過1對4,如果違反上述約定,則需全額退還鄧某所交的培訓費。后該教育機構于2019年2月中旬正式開課,第一學期就違反約定以1對3的比例授課78課時,后第二學期以1對6的比例授課。在總共經過了約80課時后,雙方多次溝通均無果,鄧某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教育培訓機構在招生中宣傳存在不實情形,未按約授課,應將收取的培訓費用退還鄧某。考慮到機構已提供部分課時的培訓學習,有相應成本支出,鄧某某也從中獲益,且原告至2019年9月才終止履行合同等情況,最終,法院判決該教育培訓機構退還鄧某培訓費40000元。
法官提醒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工作重心放在教學上,樹立自己的口碑,不可為多招收學生進行虛假宣傳,否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既要退還學費,更會喪失生源。同時,家長在選擇培訓機構時,也應謹慎考慮,盡可能多渠道了解其辦學口碑,在遭遇違約侵害時,可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或提起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