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有關醉駕入刑的討論中,人們感受到了對案例的迫切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將盡快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總結醉駕案件審判實踐經驗,以指導性案例或其他適當的形式印發,依法加強對此類案件的審判監督和指導。事實上,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經發布了《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確立了案例指導制度的框架。司法實務界和學術界對案例指導制度寄予厚望,稱之為“活的法律”,認為能夠有效解決法律規定過于寬泛、缺乏可操作性的痼疾,也能化解“同案不同判”的難題。

 

    我們關注有關醉駕的指導性案例,更關注案例指導制度的探索和發展。日前,本報與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國際學院、人民法院報社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淮安共同舉辦的“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研討會”,就是這種關注的體現。

 

    今天,本報摘要刊登多位學者和實務界人士在研討會上的發言,與讀者一道,眺望案例指導制度的未來。

 

    ——編者

 

    大法官的聲音

 

    案例指導制度將有效解決“同案不同判”

 

    ●公丕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案例指導制度的確立,是能動司法理念在審判指導工作領域的重要體現。實踐表明,通過案例來指導審判實踐,緩解法律不確定性問題,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在當前我國社會急劇變革與轉型時期,人民法院要把能動司法的要求落到實處,就必須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充分發揮案例指導的功能作用。

 

    能動司法決不是所謂的“盲動司法”,它有著一定的內在的限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切實維護司法公正。相同或類似的案件得到相同或類似的處理,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為統一司法認識和司法尺度,近年來,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舉措,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還依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現象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對一些相同或類似案件的處理,缺少統一的、直觀的司法標準。而案例指導制度則以“看得見的方式”,為相同或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較為明確的參照標準。此外,案例指導制度的公開性和可比性,也使得“暗箱操作”、“法外斷案”、自由裁量權濫用等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從而確保了司法公正的實現。

 

    ●康為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我國法律賦予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同時,受法官素質制約和社會大環境的影響,極少數法官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甚至徇私枉法濫用自由裁量權,產生了司法不公的現象。這不僅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實行案例指導制度,要求法官參照指導性案例,對相同或類似案件適用相同的規則,使法官在裁判中受到更加具體的典型性案例的拘束,使裁判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也有了來自當事人和社會各方面更具體的監督,必將增加法官的自律意識,減少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維護司法公正。

 

    指導性案例不僅為法官解決同類或相似案件提供具體指導,而且可以為法官辦案提供思維方式、法條援引、法律推理、法律解釋、法律論證和價值衡量等方面的指引。通過發揮指導性案例在裁判方法上的示范功能,可引導法官領悟其中運用法律規定解決問題的方法,從而建立起解決同類或相似問題的正確思維模式,提高法律適用水平。

 

    ●周溯(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成文法具有體系完整、邏輯嚴密等優點,但“時代是變化的,法律是保守的”,法律規范永遠也不可能囊括社會生活的全部現象。成文法在實現普遍性、穩定性和確定性的同時,必然會在特殊性、適應性和靈活性等方面存有缺失。

 

    相比之下,指導性案例直接源自豐富的司法實踐,明確、具體、靈活,富有針對性和操作性,一方面有助于借鑒者更為準確地理解和適用法律,另一方面也為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完善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是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益補充。從長遠來看,隨著我國立法工作的逐漸精細化,可以考慮將案例指導制度納入司法解釋的范疇,以充分發揮抽象性解釋和指導性案例的優勢,形成良性互動,優勢互補,從而為我國司法解釋制度的完善拓展一條全新的改革路徑。

 

    ●李少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成文法律是我國的法律淵源,而立法權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依據法律審判案件。因此,指導性案例與西方國家的判例存在本質區別。這種區別不僅體現在其非正式法源的地位上,更體現在案例中發揮指導性作用的規范和準則只是對法律規則的一種解釋,或者在法律原則的指導下對法律空白的一種填補,不能突破和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指導性案例應當回應社會轉型中產生的亟待解決,但又沒有明確法律規則予以調整的問題,因此沒有必要也不應當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從這個意義上講,指導性案例應遵循必要性原則,對于那些不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或者解決尚不成熟的問題,案例指導工作不宜涉及。

 

    法學家的觀點

 

案例指導制度是創新社會管理的具體體現

 

    ●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教授):

 

    法諺道:“判決創設權利,法之解釋亦有法之效力。”指導性案例是彌補司法解釋的不足,并配合司法解釋發揮作用的重要措施。司法解釋通常不是基于解決個案問題制定的,而是基于法律模糊或者缺陷等普遍性問題制定的,所以司法解釋在制定后,法官常常仍不能獲得非常具體化的解釋,在具體案件中甚至需要對司法解釋進行再解釋。指導性案例都是針對個案做出,和司法解釋相比,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具體性。尤其是指導性案例都是實踐中出現的典型案例,而且該案例得以公布,乃是經過了審理法院和上級法院甚至最高法院的層層遴選,其判決書的理論水平較高,說理較為充分,審判質量較高。因此,這類案例的公布,有助于提升司法機關法官判決書的說理水平。例如,最近關于醉駕入刑的問題,最高法院提出要采用指導性案例來規范裁判尺度,就表明了指導性案例具有操作性極強的特點。

 

    ●羅東川(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

 

    我們常常關注案例指導的效力,而忽略指導的范圍。指導性案例的指導范圍不一定是對法律規則的具體適用,在刑事指導案例中有可能體現為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運用和指導,在民事指導案例中有可能體現為裁判方法的運用和指導。有些有效實現了兩個效果統一的案例也將是指導性案例的遴選范圍。

 

    實際上,指導性案例的指導范圍也并不局限于審判工作。人民法院的服務功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特點。指導性案例不僅指導審判,更有利于指引人們的社會生活,有利于法律的一體遵守,有利于減少矛盾糾紛。關注和回應社會熱點也將成為指導性案例的常態。因此案例指導制度的建立是人民法院社會管理創新和社會矛盾化解方式的重要創新。

 

    ●武樹臣(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華民族的法律實踐活動不論從內容上還是形式上都顯得異常自然、豐富,而且具有規律性。從法律樣式的角度來看,中國古代的法是“混合法”?;旌戏ǖ幕咎卣魇?ldquo;成文法”與“判例法”相結合。“成文法”的先天不足是,它既不可能包攬無遺,又不可能隨機應變。于是就產生了“判例”。“判例”又不斷被抽象成某種原則,附著在成文法條后面,這就是“以例輔律”。例積累到一定程度又通過立法活動被成文法典所吸收。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中國法律樣式的沿革史正是人類法律實踐活動的一個美妙縮影。中國法律樣式的精髓是“判例法”與“成文法”相結合的“混合法”。經過數千年實踐的考驗,它被證明是科學的、合理的和最為有效的。

 

    ●吳英姿(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案例指導制度的作用,重點不在對法官的監督與控制,而是建立司法統一機制。而司法統一的最終目的,是彰顯法律的價值追求,發揮法律的社會規范作用,讓法律成為人們的行動指南,實現社會控制的規則之治。因此,制度視野應當放得更寬,以法律的實現為落腳點。

 

    一個案件的裁判能否成為指導性案例,不僅僅是案例的法律與學術含量問題,更重要的是案例所包含規則的社會意義。一個符合社會多數人利益訴求的規則是多方利益博弈的產物,結果的形成少不了公眾參與過程。因此,指導性案例的發現與形成,必須發揮公眾的參與作用,包括學者與社會輿論的討論、爭議。而且越是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越需要社會參與。這樣的討論有助于“兩高”檢視裁判的得失,最終發現有指導價值的案例。

 

    ●夏錦文(南京師范大學副校長)

 

    調查發現,法官最關注案例指導制度的實際應用,尤其是指導性案例的有效性。我們認為,指導性案例的約束力是案例指導制度的“發動機”,是保證其有序運作的最關鍵要素。指導性案例有沒有約束力,也是其與普通案例的根本區別之一。同時,由于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不少法官仍堅持認為成文法是唯一法律淵源,在觀念上強烈排斥指導性案例。一些老法官明確表示,幾十年的審判只認成文法。因此,必須重視對法官從觀念到行為習慣的引導,積極培訓和規范法官尋找案例的習慣行為,保證法官養成嚴格依照指導性案例裁判的良好習慣,強化司法裁判對社會主體的行為預測及規范功能。

 

指導性案例是法官釋法而不是造法

 

    2010年11月26,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它從指導性案例的發布主體、類型、機構、遴選、審查、發布以及效力等各個方面確立了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框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表示,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從其性質上看是解釋法律的一種形式,更準確地說,是解釋憲法性法律以外的國家法律的一種形式,如有關刑法、刑事訴訟法、物權法方面的指導性案例,實際上起到了解釋、明確、細化相關法律的作用。需要明確的是,指導性案例所具有的明確、具體和彌補法律條文過于原則、模糊乃至疏漏方面的作用,不是造法而是釋法的作用。因此,指導性案例是法官釋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總結法律經驗法則而不是創制法律經驗法則。

 

    大陸法系國家的案例制度

 

    我國屬大陸法系國家。大陸法系產生于歐洲大陸,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以法國和德國為典型代表。大陸法系國家擁有條例清晰、概念明確的成文法典,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確,強調成文法的權威性,成文法的效力優先于其他法律淵源,法官只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擅自創造法律、違背立法精神。

 

    與大陸法系相對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成文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作專門的規定,因而,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干而發展起來的。

 

    一般認為,大陸法系的判例原則上是沒有約束力的。但事實上,判例制度并不為英美法系國家所專有,同為大陸法系的德國、法國和日本等國,都存在判例或者案例制度。

 

    基層法官實踐

 

    案例指導制度應與司法改革相伴而行

 

    ●薛兵(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我們調查了部分中級法院開展案例指導工作的情況,發現存在如下值得關注的問題。一是重法律輕案例,一線法官對案例指導制度的價值認同有待提高。二是重編報輕運用,造成指導性案例“寫得多用得少”、“用與不用一個樣”。三是重原則輕技術,根據規定,最高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但對如何“參照”,法官們在技術層面認識不一。

 

    我們認為,應該完善案例指導制度的監督管理,主要通過強化對基層法院的審級監督、中級法院內部審判監督以及司法政務管理的方式保障案例指導工作良性運用。中級法院在審理二審或再審案件時,發現違反指導性案例確定的規則裁判案件且無正當情由的,應通過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方式予以糾正。

 

    ●郁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指導性案例一經確認就具有相當的權威性,不得任意推翻,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又不是一成不變的。英美判例法中有“破”先例和“立”先例的司法機制,沒有永恒不變的先例,先例的穩定性和拘束力是相對而非絕對的。我國的指導性案例也應當適應社會的發展和法律的變化,做到“與時俱進”。在新的法律對原先存在的法律漏洞有了明確的規定,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對法律條文的含義進行了明確的解釋,或指導性案例所解釋的法律條文被新的法律所修改,就應當適時對這些案例進行清理和廢止,保持指導性案例“立”與“廢”的動態運行。

 

    ●宋魚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海淀法院在學界擁有“案例庫”的美譽。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這樣著名的法學院,每年與朝陽法院、海淀法院的民事審判案例研討活動都會定期舉行。 

 

    司法實踐中,我們所看到的“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有很多種情況,有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所致,有的并不盡然。同時,一些新型案件即使有相反的判決,也有其合理性。我認為,案例指導重在解決問題,而基層多是在典型案件上有大需求。所以這樣的案例指導制度需要有配套的制度,一個案件如果審判有瑕疵、審判水平不高,那么由此形成的指導性案例的質量注定難以過關。所以,案例指導制度應與司法改革配套而行,只有案件審理的機制完善、審理水平達標,高質量的指導性案例才能脫穎而出。

 

    當前,讓司法裁判代表真理需要內外因的相互作用力。正是如此,遴選出高質量的指導性案例應從源頭抓起,要實事求是地彌補司法審判的缺口,也要重視法官個性化的真知灼見,使案例指導制度有更好的發展。

 

    ●陳燕萍(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副院長):

 

    當前,在處于轉型期的中國,訴訟案件持續增多,法院負擔越來越重,一般基層法院的法官年平均需要審結的案子高達兩三百件,加上審理時限的強制性規定和調撤率等辦案質效指標的考核等,那么基于司法資源不足及辦案期限的壓力,就迫切需要提高辦案效率。

 

    指導性案例所具有的可參照性為法官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提供了明確的規則和方法,節約了法官的時間,加快了辦案進度,提高了審判效率。這將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官為了盲目提高案件的收結案比、結案率等等,使得司法審判活動淪為例行辦案的機械操作流程,從而有力地維護司法公正,不至于使司法活動傾向于效率的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