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手機丟失后……
作者:祝菁 楊小英 發布時間:2011-05-23 瀏覽次數:993
“沒人上街,不等于沒人逛街”,電視里傳來這句耳熟能詳的廣告語,讓我不由得想起那個因網購引發的糾紛案。
那是去年10月,我承辦了一件郵寄服務合同糾紛案。從訴狀材料看,案件并不復雜,就是原告寄的手機被快遞公司弄丟了,要求賠償。
案件如期開庭,我讓原告先陳述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原告李某皺著眉頭:“我就是不服這個氣。我從網上買了兩部手機,其中一部有點問題。賣家同意調換,我就到某快遞公司在我們鎮上的代辦點寄了出去,但后來賣家反饋說手機丟了。我的要求不高,手機買了600元,快遞公司得賠償,同時承擔因此造成的誤工費、交通費、電話費、材料費以及本案的訴訟費。”
快遞公司的劉經理并不認可這種說法。他辯稱,公司在李某所在鎮上并沒有安豐代辦點,自己也沒有收到李某的運費。他強調:“手機不是我弄丟的,誰弄丟的誰賠償。而且,賠可以賠,該我賠多少我賠多少,不可能是我一個人承擔。”
我問李某有無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李某倒是個有心人,證據提交得還挺全,有他寄手機時快遞公司開出的速遞單及收據、快遞公司在網絡上的貨單跟蹤記錄、購買手機發票、淘寶上的頁面下載等。同時,李某還提交了當時承接速遞業務的林某的證人證言。
被告對速遞單、手機發票及淘寶頁面下載均沒有異議,承認原告李某手機丟失,但對證人證言提出了異議:“你所說的證人林某我不認識,她收取的運費15元我不清楚,而且她只是偶爾幫我們承接業務。”
既然不認識,又怎么承接業務呢?我倒是有點疑惑。
“林某開了一個打字復印店,只是偶爾收快件從我們公司速遞,從中賺錢。她收了快件后,放在楊某那里,楊某是我的一個客戶。”速遞公司劉經理解釋道。
我又問被告:“你有沒有拿到這部手機?快遞費收取了多少錢?”
“我到楊某那里拿到了手機,費用大概是8元錢,應該是林某給了錢的。”這點,被告倒是承認得爽快。
案情已經明了,標的額又不大,我建議雙方進行調解。
“法官,我打這個官司本來也不是想要賺錢,我就是不滿意他們公司的態度,老是推三阻四的,一點解決問題的誠意都沒有。既然你法官說調解,那就調解好了。”李某率先表明態度,“手機是600元,但我的間接損失不止600元,交通費、電話費、誤工費、律師費等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并按照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的規定,也是按實賠償。如果法官主持調解,最少賠償直接損失。”
我問李某,除手機外其他的費用有沒有證據。李某說暫時沒有,但可以找。
此舉立刻遭到被告的激烈反對:“你們單位又沒扣你工資,哪有損失費?再說,你從單位到林某所在的地方一點點遠,根本不存在什么交通費。反正我不能全額賠償,你應當把林某也作為被告賠償。”
面對面調解看來行不通,我于是進行分頭調解。
我先找到被告做工作。速遞公司劉經理頗不服氣:“又不是我弄丟的,憑什么我賠?他應該找林某。”
看來劉經理不太懂,我告訴他:“你也承認林某偶爾幫你們承接業務,而后從中賺錢?,F在,原告手中有你們公司的速遞單及收據,你們之間的合同關系已經成立。手機確實是在你們公司寄送過程中丟失的,這個損失你們肯定要承擔。”
“總共收了8元錢,卻要賠他那么多錢,你說我們公司冤不冤?”聽我這么一說,劉經理聲音小了下來。思量再三后,他表了態:“如果李某只主張600元的手機款,放棄主張誤工費、交通費等其他費用,我們愿意當庭就將600元交付。”
被告已經同意賠償,但不知李某怎么想。我又問李某:“被告已經同意賠償手機的費用,但其他費用不肯賠。現在,你自己估算一下,除了手機的損失,其他的損失大不大?如果不大,讓被告把手機款賠你就算了,畢竟把事情解決掉才是最重要的。”
李某點點頭:“我也不是不講理的人,我就是看不慣他們公司的態度才要打這個官司的。說實話,我的損失肯定不止600元,不過有些費用我又沒發票。法官,我相信你,你說怎么辦就怎么辦吧,我聽你的。”
我將雙方召集到一起,被告當庭將600元手機款交給了李某,雙方皆大歡喜。
有趣的是,拿到了錢,李某冷不丁地冒出句話:“這樣,是不是就算我贏了?”大家哄堂大笑,我也忍不住笑出了聲:“是,是,大家都贏了。”
案件結了,我心中卻多了幾分感慨。其實,這樣的糾紛本不必到法院來,只要雙方多點溝通,多點換位思考,事情也許早就解決了。還要提醒一下愛好網購的朋友,網上購物看得見摸不著,還是有點風險的。在享受便利的同時千萬要記得保留證據,否則一旦引發糾紛將會面對無證可舉的尷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