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民告官開庭之前先聊聊
作者:趙 剛 孟大慶 發布時間:2011-05-23 瀏覽次數:1004
訪談對象: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院長 吳存銀
對話背景
2008年8月,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創建了由法院、政府法制辦牽頭,行政機關和行政糾紛當事人參與的“2+X”行政爭議訴前協調機制。
近日,在此基礎上,如皋法院進一步探索總結,出臺了《關于建立行政糾紛協調服務中心的實施方案》,將行政爭議訴前協調向綜合調處拓展,建立行政糾紛綜合調處機制。自協調機制建立以來,該院共受理行政案件350件,成功協調119件。
一個平臺 內外協作
法周刊:行政糾紛綜合調處機制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吳存銀:首先是建立工作機構。
如皋法院成立了由院長掛帥的行政糾紛協調服務中心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行政糾紛協調服務中心,在訴訟服務中心專辟辦公場所,由行政庭負責人兼任中心主任。中心職能明確,包括行政爭議訴前協調、行政訴訟協調和行政訴訟服務三項職能。
同時,我們以該中心為平臺,在外部,積極構建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協調、人民法院牽頭、社會各界配合的行政糾紛綜合調處工作新格局。在內部,加強與刑庭、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形成協調聯動,在解決行政爭議時一并促成民事爭議的化解。
三位一體 全程追蹤
法周刊:據了解,行政糾紛協調服務機制是由行政爭議訴前協調機制、行政訴訟協調機制和行政訴訟服務機制“三位一體”構成的,具體如何操作?
吳存銀:法院收到起訴狀后,在征得起訴人書面同意后即啟動行政爭議訴前協調。法院通知所涉行政機關在兩日內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將相關案情通報市政府法制辦。
同時,法院對提交的證據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后發現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明顯問題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相關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決定文書送達起訴人,法院通知起訴人取回起訴狀。在法定期限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起訴人對行政爭議仍持有異議的,予以受理立案。
經訴前協調未達成協議的,立案后,由行政庭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啟動案件的協調程序,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在庭前、庭中、庭后進行協調,力爭糾紛得以化解。
在法院的協調下,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原告申請撤訴的,法院依法裁定準許,在裁定理由部分可根據案件情況,載明和解協議的內容。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原告堅持不撤訴的,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同時,我們依托行政糾紛協調服務中心這一工作平臺,建立健全熱線電話、訴訟指導、判后回訪、司法建議等各項訴訟服務機制,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服務的需求,方便群眾訴訟,著力化解矛盾糾紛。
多方結合 綜合調處
法周刊:在這一機制中,有什么創新做法嗎?
吳存銀:我們主要是創新方法,實行綜合化調處。首先是行政協調與司法協調相結合。對于涉府、涉訪、涉重大建設項目和涉民生類案件,及時向政府法制辦通報案情,邀請其一起參與協調。
其次是中心協調與巡回協調相結合。對原告方人數眾多、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主動到事發現場、糾紛當地進行協調。
還有法官協調與人民協調相結合。行政爭議案件涉及城建、拆遷、征地、房屋登記的,我們及時函告政府法制辦和市委政法委,邀請政府法制辦派員協調。必要時,我們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調解員等參與協調,充分發揮人民協調的功能。
最重要的是多層次協調與多渠道協調相結合。對行政案件的協調工作,由主審法官進行初步協調。主審法官協調不成,由合議庭進行全面協調;對案情重大、關系復雜、協調難度較大的案件,由分管領導或院長親自參與協調。對涉及重點工程、重點項目的城市房屋拆遷、土地征用等案件,及時向黨委、人大報告,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共同做好群眾工作,并在嚴肅執法的基礎上,協調有關機關盡力解決行政相對人的實際困難,切實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優勢明顯 構建和諧
法周刊:行政糾紛協調服務機制推行以來,行政機關反應如何?
吳存銀:應該說,有了這一機制,行政審判司法環境得到了進一步優化,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也得到進一步加強。
行政爭議訴前協調機制建立以來,如皋市委副書記、市長姜永華三次到法院就加強行政審判、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并且在各種場合多次強調行政機關要積極配合。不少行政機關加深了對行政審判工作的了解和理解,行政爭議協調得到絕大多數行政機關的認可和配合。
在行政爭議訴前協調機制的帶動下,如皋市行政負責人出庭率由71.4%增至100%。如皋市委在全省率先推行科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述法考評,推動了行政機關學法守法、公正執法的熱潮,司法建議反饋機制由此應運而生。
法周刊:行政訴訟主要是官民糾紛,這一機制對于官民關系有何影響?
吳存銀:施行這一制度之后,官民關系由對立趨向和諧。
法院通過訴前協調、訴訟服務,讓老百姓和行政機關負責人面對面對話、協商,雙方之間的對立和對抗情緒明顯緩解或消除,不少起訴人在得到行政機關的解釋后表示理解。一些行政相對人的合理要求得到及時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在第一時間得以化解,官民關系由對抗趨向尊重、理解、和諧。
法周刊:對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有何影響?
吳存銀:對法院來說,行政案件的質量和效率都得到了穩步提高。
行政法官因案制宜,采取適當的協調方法,在訴前化解了一批新型、疑難、復雜的行政爭議,避免了因法無明文規定被二審法院發回改判的風險,行政案件質量穩步提高。
去年以來,如皋法院審結的78件行政訴訟案件,無一改判和發回重審。同時,訴前協調使雙方在立案前已對基本案情、爭議焦點、相關法律了然于胸,證據也已基本到位,庭審準備周期大大縮短,審判效率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