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通過常熟某房地產公司居間,以60萬元的價格購買一套房,簽完合同后朱某卻不想買了。近日,常熟法院審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0年12月,被告朱某(買方)、案外人秦某(賣方)與原告常熟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載明買賣雙方在原告的居間下,買賣位于常熟某產業園內房屋一套,并對房屋基本狀況、成交價格及付款方式等做了約定。依約簽訂合同當天朱某應向賣方支付定金3萬元,但直至2021年4月仍未支付。在此期間,常熟某房地產向朱某郵寄發送《催促履行通知函》告知其已違約需及時履行義務,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朱某支付傭金2萬元及律師費。

被告朱某辯稱,《房屋買賣合同》是原告常熟某房地產公司忽悠其簽訂的,說好要和房東談房價,但沒有商談就直接讓其簽訂合同,現在其覺得價格高,不想買了,并且已經和房東解除買賣合同關系了。對于原告的訴請不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既是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常熟某房地產公司就案涉房屋買賣促成雙方達成合意并簽訂合同,提供了相應的中介服務,被告朱某理應支付相應的傭金,但考慮到本案所涉買賣合同在簽訂后未予以履行,原告也未再就合同后續履行提供相應的服務,酌情認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傭金8000元及相關利息。至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有《委托代理合同》、轉賬記錄、增值稅發票為證,收費合理且《房屋買賣合同》對于此項內容亦有明確規定,故被告朱某還應向原告支付律師費。最終,判決被告朱某向原告常熟某房地產公司支付傭金8000元及相關利息,同時還需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現該判決已生效。(文中化名)

法官提醒:

簽訂合同后,雙方就應遵守并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買房前要對自己的購房能力、房屋狀況、房價浮動等有理性認識,避免因種種因素導致無法履行購房義務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