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月16日,周余點著8萬元的工程款,嘴里不住的說“今年春節可以過個安穩年了!”
  2004年5月21日,家住海安縣大公鎮的周余與代表某建筑公司的吉明簽訂一份協議,約定承包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程的一號綜合樓的木工單項工程,工程期限為九十天,工程款于2004年農歷底給付10萬元,余款于2005年8月底結清。此后,周余領著民工頂著烈日,夜以繼日的忙碌著,終于如期完工。然而,因對工程量的計算方法不一,周余遲遲不能拿到工程余款。為此,2005年10月20日,周余將工程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及吉明一起告上法庭。
  海安縣人民法院受理后,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因雙方分歧較大,均未取得一致意見。為此,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擬于1月18日對本案進行判決。判決前,考慮為周余工作的民工都會等著工資回家過年,法院遂作出先予執行裁定,先行從已凍結建設單位的23萬元銀行存款中扣劃8萬元給付周余。裁定書下達后立即執行。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和、王維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