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農藥經營服務部自2016年8月27日開始向周圍農戶銷售含有氟蟲腈的農藥用于水稻防治蟲害,氟蟲腈的生產單位系被告某農化公司,但該農化公司所生產的氟蟲腈農藥包裝瓶上的標簽說明既不符合農業部種植司批準登記要求,且未注明對蜜蜂等具有高風險性注意事項以及禁止在魚類養殖區、鳥類保護區、蜜蜂養殖區使用這一重要事項。被告某農藥經營部在銷售過程中非但沒有將上述禁止事項告知農戶,卻建議農戶此農藥可用于水稻田防治蟲害。2016年8月底,原告楊某飼養的蜜蜂出現大量死亡。原告認為,被告某農藥經營服務部將問題農藥銷售給農戶,錯誤引導銷售者,被告某農化公司擅自修改農藥標簽,兩被告均應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對死亡蜜蜂的抽樣檢測結果并結合購買農藥的農戶情況說明以及原、被告的陳述,可以認定農戶噴灑含有氟蟲腈的農藥是致蜜蜂死亡的原因之一。被告農化公司作為氟蟲腈生產者,在產品包裝上擅自修改標簽內容,對蜜蜂等有益生物造成不利影響,應當在注意事項中進行明確說明而未說明,違反了法律規定,具有過錯。被告經營服務部作為銷售商,向農戶銷售氟蟲腈并建議農戶用于水稻治蟲,違反了原農業部、工信部、國家環保部聯合發布的相關規定,其該行為也存在過錯。原告楊某作為專業養蜂人,在水稻噴灑農藥期間應當盡更大謹慎的防護義務,故亦具有一定過錯,為此,法院判決兩被告各承擔25%的賠償責任。本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人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國的農業生產大都離不開農藥,但農藥使用不當極容易造成安全事故以及財產損失。作為生產經營者能否承擔社會責任,正確指導農民使用農藥,是關系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及環境安全的重要因素。作為生產經營者,應當正確履行對使用者的告知義務,不誤導使用者,否則便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