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3日,重慶主城區出租汽車全城罷運。引發罷運的原因有四,一是出租汽車企業與駕駛員利益分配存在矛盾;二是主城區出租車存在加氣難問題未得到徹底解決;三是出租車租價結構不合理;四是非法營運車輛擾亂正常秩序。

 

罷運事件之后,媒體、專家、政府皆在思考——是溝通問題,經營問題,還是體制或別的什么問題?

 

在此,筆者試圖從經濟法領域中對“第三部門”的思考這一角度對該問題給出一己之見。

 

毋庸置疑,這起事件和壟斷有關,在政府特許制下,出租車公司通過購買、掌控出租車營運權證獲取壟斷性收益,公司與出租車駕駛員獲利嚴重失衡,成為該起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壟斷”這一市場名詞在世界的任一存在市場經濟的社會中都難掩其身影。中國從計劃走到市場,非但沒有例外,甚至可以說,我們從改革伊始即一直在和壟斷打交道。在孫立平老師的《轉型與斷裂——改革以來中國社會結構的變遷》一書中,改革前的中國社會被稱之為“總體性社會”,原因是國家壟斷。也即,在中國進行市場經濟之前,國家不僅壟斷物質財富,對于人們的進行社會生活的機會以及信息資源在很大程度上也進行著壟斷,國家正是以此為基礎,通過對具有國家派出機構性質的組織或國家機構本身對社會成員進行高度組織——這本身也是我國計劃經濟條件下發展的一個過程,進行是非評價已無甚意義。問題是,接下來進行的改革開放從此引進了市場的元素,上述歷史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可能戛然而不復存在,可以說,直至今天,在這種因素影響下形成的各種問題依然存在。這次重慶出租車罷運事件就可以說是上述問題的一個寫照。

 

這樣說難免危言聳聽之嫌,筆者在這里并非要抨擊國家壟斷(國家壟斷在某些領域確是必須),而是說正是基于上述歷史遺留因素的影響,中國只能逐步放開市場,進行市場經濟,正所謂有計劃的市場經濟。正是在這種條件下,國家逐步放開了部分生產資料,同時也放開了一部分支配權和管理權,近幾年來政府甚至放棄了部分功能,這在潛移默化進行政府職能轉化的同時,也給市場帶來了更多的“流動資源”和更大的“活動空間”。在這個過程中,誕生了所謂的“第三部門”——在政府之外存在的另外的公共服務部門。這種部門的性質按其產生基礎和所站角度分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政府主動成立的代行政府進行部分公共物品的提供、部分公共事務的管理工作的組織,如這起事件的出租車公司;另一種則是產生于民間,站在其所代表群體的角度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如民間慈善組織。對于第三部門,政府則通過政策調節,法律制定和財政支持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在宏觀和全局上進行干預。

 

在這起事件中,出租車公司承接了政府對于群眾的出租車公共服務職能,同時也承接了對于出租車司機的管理責任。但是,由于我國尚處于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于各方面問題的考慮,完全的將這種公共事務放之于市場顯然不可能,所以,在這個領域,出租車公司這個第三部門便應運而生。顯然,政府對于完全將出租車行業置于市場競爭之中尚缺乏自信,這并不是說不應該設立第三部門,而是說應該怎樣設立第三部門。政府太過嚴格的對這一行業進行了控制,這和改革之前政府本身對類似行業的國家壟斷從根本上區別不大,所以,這勢必造成今天的出租車公司所為的行業壟斷行為。誠然,政府在類似現今罷運事件的處理上是游刃有余的,也可以給予民眾一個滿意的交代,可是,這種辦法只能是治標不治本,因為,我們不可能探求一種既遵循市場規律良好發展而又容許壟斷存在的成功模式出來。當然,站在歷史發展的角度,這也是一種歷程,因為,這種模式本身就牽涉著各方的利益均衡問題,當然,也包括政府本身,理論和實踐都表明,政府并不是都在做好事,政府中的公共利益掠奪者更為常見,而這類第三部門本身并不能有效抵制這種因素的發展,相反,作為既得利益者,沆瀣一氣倒是很自然的發展。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情況將越來越表現出其不合理性,例如這次罷運事件的發生,這同時也將從側面推動政府職能的轉變,因為,政府現在仍然沒有真正從“管理”走向“監管”,這和法律法規以及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存在著的漏洞是分不開的。

 

同時我們注意到,在該起事件中,重慶市出租車車主多次向主管部門反映加氣難、運價低、罰款多等問題,但其訴求長期得不到解決,以致矛盾越積越多,最終導致這起罷運事件。這反映出一個問題,即沒有一個有效合法的組織在這之前通過合法手段去反映訴求以維護廣大出租車車主的利益。這同時折射出,在我國,兩類第三部門之間的不協調發展,也可以說,純粹意義上基于民間群體而形成的第三部門在目前并沒有一個有效的機制保證其發展。目前,很大一部分的第三部門比如行業協會,雖然名義上是站在行業群眾的角度上,但是,由于機制上的不合理,功能上的不完善,實則難以代表其所代表群眾的利益,這不僅導致了該第三部門難以協調其所代表群眾的行動,難以及時調和解決矛盾爭端,而且還喪失了對政府對另一類第三部門的制約能力,這勢必進一步造成該市場領域的畸形發展,進而更深一步的造成矛盾的產生。

 

可以說,對于第三部門的市場機制亟待完善,相關的經濟法法律法規也亟待完善,這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也是社會穩定的要求。政府對市場進行干預,不僅要有相應的法律機制進行制約,還要有制約政府干預的力量,而第三部門的發展則正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走向完善的必經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