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公虛構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 發(fā)布時間:2021-09-16 瀏覽次數:979
小王和小玲原是夫妻關系,后雙方因經濟問題爭吵不斷,小玲還屢次遭受家暴,故向法院起訴離婚,吳中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兒子由母親小玲撫養(yǎng)。離婚訴訟期間,小王的父親老王轉賬給小王6萬元購車,小王在離婚訴訟中確認這6萬元是父親給其的購車款。
今年7月,老王向吳中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6萬元是小王和小玲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出借給小夫妻用于購車的,要求二人共同歸還借款6萬元。同時,老王提交小王出具的寫有落款日期為2014年12月的借條一份,載明小王向老王借款6萬元用于購車,借款期限6年6個月,于2021年4月30日歸還本息等,但借條上無小玲簽名。當法院詢問老王該借條形成時間時,老王先后給出“2014年12月書寫”、“2020年12月書寫”兩種年份相差很大、前后相互矛盾的陳述。
小玲辯稱,老王和小王父子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款關系,且在老王所述“借款”發(fā)生時,自己與小王正處于離婚訴訟期間,對“借款”毫不知情。本起訴訟明顯是老王和小王父子二人串通發(fā)起的惡意訴訟,其不承擔還款責任。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老王和小王是父子關系,2014年11月,老王向其子轉賬6萬元時,小王與小玲處于訴訟離婚期間。此時,該6萬元轉賬是否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基于老王與小王系父子關系這一特殊親屬身份關系應從嚴審查把握。按照常理和中國傳統(tǒng)文化,父輩基于親情關懷給予晚輩一定的經濟支持較為常見,也可能存在借貸關系,但應有充分的證據予以支撐和證明。本案中,小王在離婚訴訟時已明確涉訟6萬元是父親老王給其的,可見小王已表明涉訟款項并非借貸,且經法院調閱小王和小玲的離婚案件筆錄反映,小王在與小玲的離婚訴訟中從未提及和主張過涉訟的6萬元是向父親舉債的夫妻共同債務。而在本案中,父子二人共同主張涉訟款項為借款,小王的反言只能反映父子二人之間所謂的“借貸”違背基本事實。結合老王對借條形成時間年份矛盾的陳述,法院依法認定老王與小王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老王提起本案訴訟有違誠信原則。綜上,老王基于借貸關系要求小王、小玲共同還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至于被告小王自認與父親老王之間的借款,因其與老王之間并無實質爭議,可自行向老王清償,法院對此不予處理。據此,法院最終依法判決駁回老王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近年來,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生產、經營、理財、消費等目的而負債的現(xiàn)象日趨普遍,夫妻債務問題日益復雜多樣。在夫妻關系惡化、婚姻關系瀕危的時,一方為獲取利益而虛構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此種行為不但不能達到在得到更多利益的目的,反而可能受到罰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