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濫用執行異議權阻礙執行的原因、危害及對策
作者:楊金柏 發布時間:2011-05-04 瀏覽次數:491
在我國民訴法規定當事人享有執行異議權,這對規范人民法院執行行為、促進公正執法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司法實踐中,筆者發現不少被執行人濫用執行異議權,有的還與案外人串通,惡意提出異議,企圖阻礙執行,以達到逃避執行的目的。現筆者略談粗淺的看法:
一、 濫用執行異議權的原因
1、不良動機的驅使。被執行人往往存有拖延執行、逃避執行、甚至抗拒執行的僥幸心理,有的則懷有報復申請執行人的心理,這是導致濫用執行異議權現象頻發的根本原因。
2、處置不力的影響。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的處理,通常停留于審查和答復,對異議不成立的,即以裁定的形式駁回。而對那些胡攪蠻纏、惡意明顯的異議行為,未能加強教育,深入追究責任,放縱了濫用異議權行為的發生。
3、法律規定的疏漏。修改后的民訴法以及最高院關于執行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釋雖然從法律層面規范了執行異議制度,但在可操作層面上對提出執行異議的范圍、時間等未做出具體規定,致使部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鉆法律空子而濫用異議申請權。
4、被執行人與案外人的惡意串通。執行案件一般會涉及到某些案外人的利益,被執行人與這些利害關系人容易形成惡意磋商,通過虛構事實的辦法對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從而引起“執行異議”的增多。
二、濫用執行異議權的危害
1、侵害申請執行人的利益。被執行人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仍提出執行異議,將申請執行人拖入異議審查程序,對其人力、物力和精神方面造成損害,有的還嚴重影響著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實現。
2、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濫用執行異議權的行為,人為地增加了人民法院審查異議的工作量,進一步加劇了“案多人少”的矛盾,牽制著執行法官的很大精力,浪費了本來就緊缺的司法資源。
3、損害法律的嚴肅性。被執行人為達到非法目的,利用異議申請權,以假亂真,無理提出異議,使申請執行人的權利難以實現,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預防和遏制濫用執行異議權的對策
1、強化宣傳教育,減少濫用執行異議權現象的發生。要進一步加大法制宣傳的力度,使生效裁判文書的嚴肅性、法律賦予的強制效力等法律常識能夠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對被執行人要強化思想教育,明之以法,曉之以理,消除其僥幸心理,敦促其履行義務。同時,應注意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促成執行案件的和解處理。
2、規范異議查處,加大濫用異議權審查處置的力度。人民法院應按照執行分權制約的原則,專門成立執行異議審查機構,做到依法審查、規范處理。如發現異議人所提證據虛假,主觀惡意明顯的,應及時對其教育,動員撤回申請;仍堅持異議的,則裁定駁回;同時應視情節輕重,依照民訴法的相關規定予以罰款或司法拘留。對那些惡意串通他人提出虛假異議,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追究相關人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3、完善法律規定,堵塞執行異議權易被濫用的漏洞。要進一步完善執行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釋,細化執行異議制度,明確規定提出執行異議的法定事由,增強可操作性。對那些非執行行為范疇的異議,如對執行人員執行工作的懷疑、對審判部門裁判結果的不服等,均應排除在可提出異議范圍,使那些別有用心的被執行人無可乘之機。要明確規定提出異議的期限,應限于執行程序開始至執行程序終結時止,避免執行程序結束后無休止提出執行異議的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