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漏掉”了必備條款 用人單位賠償雙倍工資
作者:宗 合 發(fā)布時間:2011-04-29 瀏覽次數(shù):1025
昨日,江蘇省高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首次公布《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我省勞動爭議案件審判情況,并發(fā)布了2008-2010年度《江蘇法院勞動爭議審判藍皮書》及十大案例。據(jù)悉,2008年以來我省勞動爭議案件出現(xiàn)“井噴式”增長,3年受理相關案件近10萬件,尤其是新法實施后討要雙倍工資的案件日益增多,體現(xiàn)了越來越多的勞動者追求體面勞動和收入的訴求。
勞動爭議案受理量“井噴”
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長楊曉蓉介紹,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使全省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出現(xiàn)了一個“井噴式”增長。當年全省受理一審勞動爭議案件29862件,比2007年增長了140%。2009年和2010年分別受理33362件和34111件,三年下來總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近10萬件。
楊曉蓉分析,之所以出現(xiàn)這樣一種情況,很大程度上受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大背景的影響,江蘇大批中小企業(yè)在2008年進行裁員,導致勞動合同的變更,恰逢《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勞動者維權成本幾乎為零,訴訟量“井噴”是合理現(xiàn)象。
追討雙倍工資的占17.27%
《勞動合同法》給勞動者帶來了一個最直接的維權武器就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合同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可獲賠雙倍工資”,這也使得這三年勞動者追討雙倍工資的案件日益增多,占全部案件的17.27%。
江蘇某廣播電視局狀告王某就是一個最典型的案例。王某自2007年10月起在某廣播電視局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王某于2009年6月領取了當年1至5月的工資后就沒再上班,并于當年7月27日申請仲裁,認為雙方的協(xié)議不具備《勞動合同法》必備的條款,不是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要求某廣播電視局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獲得了仲裁委員會的支持。廣播電視局不服訴至法院,法院亦認定雙方協(xié)議中缺乏工作內(nèi)容的核心條款,某廣播電視局最終敗訴,并向王某支付了11個月的雙倍工資。
企業(yè)不發(fā)加班工資惹官司
藍皮書指出,傳統(tǒng)的追討勞動報酬、解除勞動合同、保險福利爭議案占江蘇法院受理案件總數(shù)的83.1%,追討勞動報酬的占37.27%,呈上升趨勢,且在各類勞動爭議案件中居首位。而在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中8成以上都是因為企業(yè)拖欠加班工資。
省高院表示,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現(xiàn)在的勞動爭議案件訴求單一演進為復合,比如同一起案件既有追討加班工資、雙倍工資,又有支付經(jīng)濟補償、賠償金、代通知金,還有要求用人單位給付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還有的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引得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脑V求也日益增長,可見有了《勞動合同法》之后,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了,受法律的保護也更全面了。
田毗 石小磊
新聞鏈接
什么是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