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平江法院反映空頭支票現象頻繁出現
作者:曹黎豐 發布時間:2011-04-28 瀏覽次數:430
近日,平江法院民二庭受理的涉及空頭支票所引起的訴訟增多,僅4月的第2周就出現了3起該類訴訟,空頭支票現象的頻繁出現不僅嚴重損害了持票人的利益,破壞交易誠信原則,而且嚴重破壞了票據流通,影響支付結算的正常秩序。
一、原因分析
1、出票人存在惡意。出票人明知支票不能兌現而出票,分為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惡意出票和以拖延債務履行的惡意出票。前者涉嫌詐騙犯罪,后者出票人抱著有拖無欠的心態,以簽發空頭支票的形式拖欠資金,一般也不會主動采取措施支付支票款項。
2、出票人存在過失。一些中小企業、個體經營者資金實力不強,流動資金緊張,在選擇以支票方式結算的資金流動鏈時,一旦某一環節出現脫節,支票就會形成空頭。有些出票人習慣將資金放在隱蔽賬戶,在有支票需要兌現時才將資金轉入基本戶,容易因操作不及時產生空頭支票。還有的出票人財務人員疏忽大意,錯用印章或支票,造成空頭支票。
3、交易習慣存在隱患。有些企業習慣將支票作為預付款憑證或抵押物,簽發支票后一旦基礎交易出現糾紛,當出票人無法收回支票而又不想付款時,就會抽走資金或不往支票賬戶上存入資金,使持票人無法兌現。
4、監管存在漏洞。我國《票據法》規定對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現行的行政處罰是由商業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給予行政處罰。一方面商業銀行行使罰款權與《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存在抵觸,另一方面開戶銀行也存在對空頭支票不報、漏報、遲報的情況。
二、對策及建議
1、加大對惡意出票的制裁力度。首先,應進一步完善《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操作流程》,針對不同原因引發的空頭支票,應建立體系化的分等級的處罰規定,從警告、罰款到責令停止支票業務,逐級遞增,及時高效處理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其次,建立由行政向刑事過渡的責任制度,對于故意多次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符合犯罪構成的,應依刑法處理,加大對金融秩序故意破壞行為的處罰力度,維護社會支付結算的正常秩序。
2、豐富金融工具,擴展金融服務。建議銀行可以與其優質客戶訂立一定額度的透支契約,也可以增設保付支票,防止因客戶偶爾資金周轉意外而導致空頭支票。同時,針對作為支付工具的支票部分承擔信用功能的實際情況,建議銀行逐步推廣和擴大商業匯票和本票的使用,從而在最大程度上提高支票的信用度,促進支票的正確使用。
3、加強票據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法院應當多通過開辦講座、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加強票據法律知識的普及,督促廣大中小企業、個體經營戶全面、正確地掌握票據法律的性質和特點,促進全社會信用環境的建設。同時,宣傳教育活動對象也應該涵蓋銀行工作人員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促使其能正確認定空頭支票,避免漏報錯報和漏罰錯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