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江蘇省沭陽法院為切實提高刑事案件的質量與效率,與沭陽檢察院聯合發文,共同制定、實施部分刑事案件當庭交換證據制度。即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只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副本和能證明司法管轄權的材料,不附帶任何涉及案件實質性的證據材料,法官僅從程序上審查起訴手續是否完備,認為符合案件管轄權規定的,應決定開庭審判,對案件一切實質性審判均在庭審中進行的審判方式。當庭交換證據制度,只適用于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不適用當庭交換證據制度。
  當庭交換證據制度在庭前準備階段,檢察機關只移送起訴書和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不移送主要證據復印件;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委托辯護人的,辯護人在決定審查起訴后可以到人民檢察院調閱證據材料,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及時通知辯護人到公訴機關調閱證據材料;證據較多,可能存在尖銳質證意見或辯護人可能需要收集相反證據材料的案件,法庭可以組織控辯雙方進行庭前證據展示。
  當庭交換證據制度在庭審階段,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控辯雙方訊問被告人后,由公訴人、辯護人按照法定順序向法庭舉證;控辯雙方向法庭舉證,應當先說明名稱及所要證明的內容,然后宣讀證據的來源和取證日期;一份證據或一組證據舉證、質證完畢后,舉證方應即將原件移交法庭審查確認;對當庭出示的證據,根據該證據的內容和爭議情況,由法庭決定簡要概述或詳細宣讀;對于控辯雙方就證據目錄內的證據沒有當庭出示的,法庭應問明原因,控辯雙方要求出示證據目錄以外的證據,由法庭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來決定是否準許;除當庭出示的證據外,法庭不接受控辯雙方庭后提交的證據。

      

   
文章出處:沭陽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韋立乾、苗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