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騎車被超市拱門拉線刮倒 超市如何擔責?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2-01-17 瀏覽次數:1114
徐某晚上下班途經某超市門口時,不慎與斜拉在超市門口的充氣拱門拉線發生碰刮,致徐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某超市承擔主要責任,徐某承擔次要責任。事后,徐某在市人民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二萬余元。病愈后,徐某找到超市要求賠償,超市對于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意見,但認定徐某要求的賠償數額過高,不愿賠償。經多次協商,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鑒于協商無效,徐某遂一紙訴狀將某超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人身損害各項損失合計三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身體權糾紛,認為超某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徐某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事故認定書,確定由超市對徐某損失承擔70%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份某晚八點左右,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某超市門口場地由西向東行駛,與某超市方斜拉在門口的充氣拱門拉線發生碰刮交通事故,致徐某摔倒受傷。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某超市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徐某受傷后隨即前往市人民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二萬余元。因雙方對賠償明細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對本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機場場館、娛樂場所等經常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違反該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安全保障義務須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圍內。本案中,結合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徐某駕駛電動車途徑某超市門口時,本身亦未注意安全、文明駕駛,騎車入輔道后,疏于觀察拱門拉線,致受傷刮倒,自身也存在過錯,故可以減輕某超市責任。根據雙方各自過錯程度及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徐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某超市承擔70%責任。經法院審核,認定原告的損失為二萬余元,由被告某超市賠償70%,即一萬余元。法院依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