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陽法院耦耕法庭調解 一方外出務工的離婚案件有新招
發布時間:2005-12-05 瀏覽次數:1346
耦耕法庭在離婚案件的調解過程中,發現一些案件有共同的特點:僅在子女撫養費如何給付問題上達不成調解協議。這些案件均為外出打工的一方起訴要求離婚,另一方認為外出打工方已無法再適應農村生活,雙方沒有和好的可能,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同意離婚;雙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較少,對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議;另外子女歸另一方撫養也沒有異議,但另一方認為對方常年在外打工,難尋下落,為防執行困難、撫養費落空要求對方一次性結清撫養費,一方由于經濟困難不可能一次性給付撫養費,在這種情形之下,調解往往陷入僵局。
該庭認真領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精神,抓住問題的“癥結”,充分發揮調解功能,從雙方當事人的社會關系出發,提出了找一個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的雙方都信任的人作為子女撫育費的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調解方案,對這一入情入理的調解方案,當事人都欣然接受,這一調解措施切實提高案件的調解質量,達到“案結事了”的辦案效果。
文章出處:射陽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孔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