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案看合同的履行以及抗辯權的行使
作者:徐輝 發布時間:2011-04-26 瀏覽次數:438
2009年6月2日,大豐市某公司與上海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一份,約定:“上海某公司向大豐某公司購買全棉針織圓領衫6萬件,每件單價13.5元,總貨款為81萬元;內包裝由上海某公司提供,外包裝由大豐某公司根據上海某公司的要求定制;嘜頭由上海某公司提供;上海某公司于合同簽訂之日起向大豐某公司支付定金20萬元;大豐某公司于2009年6月20日前將上述貨物分批運至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倉庫,并按上海某公司的確認樣進行驗收。每批貨物出貨后45天,大豐某公司憑有效的增值稅發票、買賣合同及上海某公司指定倉庫的入庫單與上海某公司結清貨款。”此后,香港公司委托貨運公司為其辦理上海某公司該批全棉針織圓領衫出口報關手續。2009年6月20日,大豐某公司按照貨運公司發給香港公司的通知將貨物運送至上海某公司的指定倉庫。香港公司派員對貨物進行驗收。2009年6月22日,上海某公司作為經營發貨單位將大豐某公司所生產全棉針織圓領衫6萬件貨物出口至美國紐約。2009年10月,大豐某公司向上海某公司索要貨款時遭拒,雙方形成糾紛。大豐某公司便訴至法院要求上海某公司支付貨款81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對大豐某公司與上海某公司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有無實際履行、以及支付貨款的條件是否成就產生了分歧。一種意見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并沒有實際履行。從合同簽訂的內容看上海某公司并未向大豐某公司支付定金20萬元,也未向其提供內包裝,貨物的嘜頭也不是上海某公司提供的。大豐某公司是依照香港公司的授意將貨物運送至指定倉庫的,貨物的驗收人也不是上海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將貨物出口美國是依照香港公司的授權行為。簽訂合同的相對方雖是上海某公司,但合同實際履行的相對方應是香港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已以實際行為變更了合同履行主體。即使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但大豐某公司至今未向上海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付款條件不成就。第二種意見認為: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大豐某公司已經依照合同約定將貨物送至指定倉庫,且出口核銷單中的貨物出口單位是上海某公司,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發貨單位也是上海某公司,合同簽訂的向對方也是上海某公司,即使上海某公司未交付20萬元定金,也不影響合同的履行。且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是合同的附隨義務,該義務并非行使后履行抗辯權的依據。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本案中,根據大豐某公司提供的進倉通知、貨運公司進倉單,可以認定大豐某公司在合同簽訂后根據合同約定的時間已將該批貨物通過貨運公司運至指定倉庫,運輸公司根據上海某公司的委托運送辦理出口報關手續。而合同簽訂的相對方是上海某公司,出口收匯核銷單中的出口單位是上海某公司,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發貨單位是上海某公司,出口商品包裝標的為6萬件,出境貨物通關單中的委托單位是上海某公司。大豐某公司交付貨物的行為是履行與上海某公司間合同的行為。因此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合同已經實際履行。
二、合同法規定的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本案中,大豐某公司已經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而大豐某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向上海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其在履行合同中的附隨義務,該義務并非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而且在訴訟過程中,大豐某公司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海某公司給付貨款的條件已經成就。
綜上所述,合同訂立后,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的履行各自義務。本案應當結合雙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具體的履行行為,探求雙方的真實意思和具體履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