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度是規(guī)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規(guī)定,我國的夫妻財產制是以共同財產制為主體,約定財產制為輔的。

 

(一)夫妻共同財產制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該條確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制,它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依法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制度。

 

主要有如下特征: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必須是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無效婚姻、非法同居的男女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人;夫妻共同財產必須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合法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所有權始于婚姻關系成立之日,終于婚姻關系解除之時。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 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該條規(guī)定了夫妻之間的約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雙方以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使用、處分等的事項做出的約定,以便排除法定共同財產制適用的制度。

 

長期以來我國采用以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補充的夫妻財產制度。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仍堅持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并允許夫妻對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同時增加個人特有的財產的規(guī)定。

 

一、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有以下幾個特色:

 

() 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以下幾方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如:個人財產的孳息、對個人財產加以改良所增加的部分、夫妻共同所有的動產的添附等。

 

()增設了夫妻個人特定財產

 

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是指夫妻婚前個人享有的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并依法應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一次明確規(guī)定夫妻個人特定財產制度。

 

《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夫妻個人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一方從事職業(yè)所必須的財產;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國家資助優(yōu)秀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等[2]。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于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的歸屬也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具體規(guī)定了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充實了夫妻約定財產制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第一,夫妻財產約定的范圍和種類。夫妻約定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也包括法定特有財產,即凡屬夫妻個人所有和共同所有的財產均可成為夫妻財產約定中的財產。同時,也應包括對債權債務的約定。第二,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和效力。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根據法律明文規(guī)定“應當采用書面方式”。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避免發(fā)生爭議時難以認定。但對當事人用口頭方式約定夫妻財產,內容明確,且雙方表示無異議的,實踐中仍認定有效。第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包括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在夫妻財產約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我國婚姻法夫妻財產中存在的缺陷

 

(一)有關法定夫妻共同財產規(guī)定的缺陷

 

1.有關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

 

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基于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與工商業(yè)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總稱。由于知識產權具有人身性和財產性的特點,因此,一般認為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內容只屬于創(chuàng)造者自己,只有其中的財產權內容可以轉移、繼承、贈與等。婚姻法中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釋中又將知識產權的收益進一步明確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已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但是,這些都只強調了知識產權的收所得時間,而忽略了其取得時間。因此有可能出現不公平的現象: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婚后獲得收益則歸夫妻共同所有;或是一方婚后創(chuàng)作取得的知識產權,在離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確可能取得收益,離婚后取得的收益卻又只歸一方所有。顯而易見,前者對取得知識產權的一方不利;后者則對取得知識產權的配偶方不公。[3]

 

2.夫妻分居期間財產享有權利的問題

 

而我國現行《婚姻法》并未對夫妻分居期間的婚姻當事人各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作出規(guī)定,主要理由是:一些長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間或離婚訴訟期間,雖然形式上還保持著夫妻關系,但實質早已中斷。這種情況下,將分居所得財產納入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由夫妻共同行使財產權。這與民法物權的取得原理是相矛盾的。第二,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在夫妻關系中,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是相互的。所以,筆者建議應在《婚姻法》第18條中加一項“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且滿一年或離婚訴訟期間,其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歸個人所有”。

 

(二)約定財產制的缺陷

 

約定財產制是共同財產制的必要補充。現行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表明了約定優(yōu)先。但是,對約定的時間、內容、形式等均未明確做出規(guī)定,使得在真正行使起來仍舊沒有一個合理的指導方針

 

三、我國夫妻財產制的完善

 

由于《婚姻法》修改不久,再行對其修改的可能性已經不大,只有在今后的婚姻法實施細則及相關司法解釋和民法相關篇中對上述缺陷進行完善。

 

一是在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夫妻財產約定不明確或未加約定的,推定為共同所有。這樣規(guī)定可以明確夫妻雙方新增的但尚未約定權利歸屬財產的權利歸屬,有利于減少雙方因此發(fā)生的爭議。這方面可以比照日本、法國、德國的有關規(guī)定。

 

二是規(guī)定夫妻財產協議應遵守誠信原則、公平原則、合法原則、不違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規(guī)定夫妻財產協議登記公示程序,未經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這方面可以比照法國和我國澳門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增加夫妻財產協議的變更程序,并對變更的次數和內容作出規(guī)定和限制,確保協議的公信力。

 

三是增設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分割制度,建立夫妻財產制的非常情形,即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撤銷制度。明確在非常情況下,出現法定事由時,法院在查明事實之后,可應受侵害一方的請求,宣告終結夫妻財產共有關系,改行分別財產制。

 

四是在夫妻財產制中添加關于夫妻債務清償的內容。夫妻債務清償的內容,應當包括債務性質的認定,何種債務應當以何種財產清償,夫妻一方對他方債務償還有無連帶責任,有無請求補償或賠償的權利等。同時,對夫妻的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的范圍作出具體規(guī)定。

 

筆者認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的下列債務均為個人債務:(1)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承擔的債務。(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因一方實施違法行為所欠的債務;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婚后一方為滿足個人欲望,確系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等。而對那些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和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即使是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的,也應作為共同債務,以示公平。

 

五是在今后的司法解釋中,應把無形財產中的人身權、財產權和期待權分別考慮,各自規(guī)定,由獲益的一方為犧牲的一方給予經濟幫助,以充分照顧犧牲一方的合法權益。

 

六是對個人財產的范圍界定作出進一步的規(guī)定。對于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醫(yī)療費,由夫妻共同財產墊付的,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一方專用生活用品中價值較大的,或者在家庭財產份額中比例較大的,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婚前財產,婚后由夫妻共同管理經營并使原財產增值的,增值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等。

 

“真正能做到有效貫徹執(zhí)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與通行的習慣慣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規(guī)定;一個只靠國家強制力才能貫徹下去的法律,既使在理論上再公正,也肯定會失敗。”[4]盡管現行《婚姻法》尚有缺憾之處,但它提出的原則、規(guī)定的制度,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保護了當事人利益,符合當今國際婚姻立法的趨勢,代表著社會上大多數人的意志,體現了我國的習慣慣例,是符合人們行為規(guī)則、能得到切實施行的一部“善法”。

 

 

參考文獻:

[1] 楊大文.婚姻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2] 巫昌楨,丁露.新婚姻法學習讀本.北京:中國婦女出版社,2001.

[3] 蔣月.夫妻的權利與義務.法律出版社,2001

[4] 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