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畫家子女狀告“五糧液”侵權案調解結案
作者:仲苑 山亭 發布時間:2011-04-21 瀏覽次數:935
2011年4月20日下午,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名畫家宋文治的四個子女狀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侵權案。
原告訴稱,被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產的“江南古坊52°、475ml/瓶”的包裝上使用了宋文治先生的畫作《江南春曉》。原作畫面營造的是“杏花煙雨江南”的春晨美景。整個畫幅分上下兩部分,上部主體是江南民居,下部右側為杏花,中間和左側是一大片水煙迷蒙。左下方有題字等。被告使用時將原作下部裁去,造成對原作營造的水鄉意境的嚴重破壞。
原告認為,此做法侵害了宋文治著作人身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和獲得報酬權)。請求法院判被告報紙上登聲明消除影響;停止在“江南古坊52°、475ml/瓶”的包裝上使用《江南春曉》;銷毀涉案產品包裝;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萬元。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被告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在52度《江南古坊》的外包裝中使用的圖片是否是對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江南春曉》進行的裁切性使用;2、被告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在52度江南古坊上使用被控侵權作品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所訴稱的六項權利;3、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響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4、原告要求賠償的數額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告認為被告作為涉案包裝的實際使用人和所有權人負有義務,即對包裝上所使用圖案的來源負有必要的審查和謹慎的注意義務,即使沒有故意,但過失也是一種過錯。
在提到畫作的價值時,原告表示,宋文治先生一生作品一共兩千多幅,《江南春曉》是其代表作中的代表作,這幅畫宋先生曾經送過一個朋友,后來其兒子收回來了,放在家里沒有拍賣。這幅畫現在估價在200萬上下。
被告答辯道,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屬于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尊重權利人包括著作權在內的權利,并無侵犯著作權人宋文治先生著作權人的故意和行為。公司在江南古坊上使用畫作時向全國招標,其中杭州盛聯印務中標,征得盛聯公司的同意對該酒的包裝進行生產,該產品尚屬推廣階段,每年生產量10噸左右,出廠價僅20元左右,目前只是在丹陽市面上有售,基本沒有獲利。根據杭州盛聯印務所做的情況說明,他們當時是從互聯網上下載的,即使盛聯作品被認定為侵權,責任也應當由侵權人承擔 。
最后,在法庭主持下, 原被告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 一是原告許可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以原有方式繼續使用宋文治先生的畫作《江南春曉》,使用范圍是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江南古坊45度和52度兩種酒,許可使用費是15萬元 ;二是原告放棄對被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