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首起要求發放老年生活補助金糾紛案
發布時間:2005-09-28 瀏覽次數:1324
本網南京訊:近日,江寧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的一對老年夫婦要求社區發放老年生活補助金糾紛案,上訴后,經二審法院審查被依法駁回。這是江寧法院首次裁定不予受理要求發放老年生活補助金案。
起訴人徐某,男,69歲,許某,女,68歲,系夫妻關系。2005年7月,夫妻倆向江寧法院訴稱,1986年初遷入江寧區東山街道龍西社區,依法承包了土地,也履行了繳納各種稅費義務。從2001年起,龍西社區居委會對社區內沒有經濟收入的老年居民,即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居民實行按月發放生活補助金政策,兩起訴人也已領取了2001年度的生活補助金。但從2002年起,龍西社區居委會卻以其為外來居民為由停發了兩人的生活補助金,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和晚年居民都應享受同等待遇原則。現兩起訴人要求龍西社區居委會補發2002年至2004年生活補助金3360元,并從2005年1月起按月支付兩人的生活補助金。
經審查,江寧法院認為,龍西社區對轄區內的老年居民發放生活補助金行為不是行政行為,雙方糾紛也不屬勞動爭議,國家對領取此類生活補助金人員、發放標準等現無強制規范,兩起訴人的訴訟請求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圍,故裁定不予受理。兩起訴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與龍西社區居委會就生活補助金問題產生糾紛,可向龍西社區居委會的上級主管部門反映解決。兩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故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起訴人徐某,男,69歲,許某,女,68歲,系夫妻關系。2005年7月,夫妻倆向江寧法院訴稱,1986年初遷入江寧區東山街道龍西社區,依法承包了土地,也履行了繳納各種稅費義務。從2001年起,龍西社區居委會對社區內沒有經濟收入的老年居民,即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居民實行按月發放生活補助金政策,兩起訴人也已領取了2001年度的生活補助金。但從2002年起,龍西社區居委會卻以其為外來居民為由停發了兩人的生活補助金,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和晚年居民都應享受同等待遇原則。現兩起訴人要求龍西社區居委會補發2002年至2004年生活補助金3360元,并從2005年1月起按月支付兩人的生活補助金。
經審查,江寧法院認為,龍西社區對轄區內的老年居民發放生活補助金行為不是行政行為,雙方糾紛也不屬勞動爭議,國家對領取此類生活補助金人員、發放標準等現無強制規范,兩起訴人的訴訟請求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圍,故裁定不予受理。兩起訴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與龍西社區居委會就生活補助金問題產生糾紛,可向龍西社區居委會的上級主管部門反映解決。兩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故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文章出處: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