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東臺法院受理的雇員受害賠償案件呈上升趨勢,其中參加農村建筑施工隊而引發事故的案件最甚。有很多承包或分包單位將工程再轉手給沒有施工資格的施工隊伍,造成了很多問題,更引發了諸多人身事故,總結后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原因:

 

管理缺失,隊伍沒有合格操作章程和安全施工細則。在受理的這類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中,大部分施工隊僅是幾個熟人湊數而成,根本沒有相應的操作章程和安全施工細則,施工人員雖然干活認真負責,但卻忽視相應安全細節,有的不戴安全帽進入工地,有的對高空作業沒有相應安全繩,有的甚至中午飯間飲酒,這些都為事故埋下了隱患。

 

審查不嚴,承包單位非法分包工程或幫忙隱瞞實情。《建筑法》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必需經建設單位認可。”有些承包單位為了利益而將工程部分或全部分包給這些農村施工隊伍,有的“瞞上榨下”,隱瞞建設單位,壓榨施工隊伍,自己從中“截取”利潤。

 

約定不明,事故發生過后無人擔責或互相推諉責任。由于這些建筑打工隊伍系農村熟人社會組織形成,之間系共同發起或受“包工頭”邀請,一般不簽訂任何用工合同,對于個人間的權利、義務少有書面約定。在事故發生以后,工頭主張大家是一起“平等”干活,傷者與自己不存在雇傭關系。而建設單位則主張對承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施工隊并不知情。承擔連帶責任的承包、發包單位則以“內部協議”等為由實施無理抗辯,且對于最后判決一般也以工程款未結算、傷者自身存在過錯等理由拖延、拒絕履行。

 

農村的建筑施工隊伍為城市建設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也為農村勞動力輸出、農民創收提供了保障,但由于自身安全意識的缺乏以及相應的組織、管理缺失,也造成了傷亡事故增多的現狀。對于此,筆者建議通過以下幾個途徑予以改善:

 

強化管理,對建筑施工隊伍進行考核登記管理。對每個施工隊伍中的成員進行建筑施工的基本考核,合格后頒發建筑施工許可證明,對每個施工隊進行登記,落實相關責任人,可以將施工隊中的“工頭”予以登記,明確其管理職能,加強對其法律、安全意識教育。明確規定每個施工隊有其最基本的操作章程和施工注意事項等,對于不符合條件的建筑施工隊伍,禁止其從事建筑施工執業行為。

 

強化監察,對非法分包或“瞞上榨下”的單位實施嚴懲。對于某些有資質的建筑單位將工程分非法分包給無建筑施工資格的施工隊或是明知是無資質的施工隊而允許其進行施工的建設單位,一旦發現則予以嚴懲,加大違法成本。強化工程監理單位的審查職能,一旦發現工程不符合設計要求、技術標準、安全標準的,立即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改正。

 

強化審執,確保受傷的施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對于這一類雇員受害糾紛案件,法院應安排精兵強將進行優先處理,強化審判、執行工作,理清關系、弄清責任,對于需要承擔責任的單位堅決不予姑息,更需嚴格督促其判后履行工作,將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安排到“執行快車道”優先執行,確保受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在最短時間內得到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