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統計工作管理模式與工作機制創新
作者:劉得兵 發布時間:2011-04-15 瀏覽次數:446
司法統計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它是人民法院科學規范管理的重要工具,司法統計各項數據則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基礎信息,真實、準確、及時的司法統計數據是司法統計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最基礎的司法統計成果。這項工作開展的好,就為形成司法統計分析等高層次、高質量的司法統計成果提供了條件,而高質量的司法統計成果,是人民法院領導層決策的有力和有效依據,對審判工作大局起到導向性作用。同時,高質量的司法統計成果也是人民法院總結審判經驗、提高審判能力不可少的條件和有效途徑,是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重要抓手。那么,現實中的司法統計工作是否起到了以上的作用呢?經不完全了解,現實中的司法統計工作情況不容樂觀,高質量的司法統計成果也是鳳毛麟角。
一、各級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管理及司法統計成果形成的現狀
1、各級法院司法統計歸口管理部門不一,對司法統計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同,司法統計工作成果的質量高低不一。
各省、各地區的司法統計歸口部門因各省、各地區的工作側重不同而各有不同。據筆者了解,江蘇各級法院的司法統計一般歸口于審判管理辦公室,也有歸口于辦公室的,也有直接歸口于院長辦公室的。而廣東省各級法院中,有將司法統計歸口于研究室,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歸口部門的不一,反映出各地法院對司法統計工作的不同的看法與認識。但有一點是明確的,即各地法院對司法統計的重要性認識程度是不一的。
按理說,司法統計服務于審判大局,各地的情況不同,領導認為司法統計在哪個部門方便就放在哪個部門是無可非議的。但,這就反映出一個情況,各地法院尚無司法統計工作需要一個上下一致對口的專門部門歸口管理的認識。如此,對司法統計的重要性程度就可想而知了。實際工作中,司法統計的軟件因為歸口部門不一、信息不暢通而遲延更新的現象就時有發生。上下級法院間司法統計歸口部門不一,其最大的不利后果就是司法統計信息不能及時上傳下達,一些工作任務(如司法統計分析)在實際中容易被互相推諉,工作差錯更是難以問責。司法統計工作的重要性也就在不同部門的管理中被忽視。
上述情況下,量產高質量統計成果是奢求。對司法統計工作高度重視的,自然能多出優秀成果,反之,能達到司法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就很不錯了。
2、對司法統計成果的質量要求不高。
目前來看,很多法院對司法統計成果的要求是及時、客觀、準確的匯總上報各項統計數據,但這僅是對司法統計工作成果的最基本要求。上至最高院,下至各基層法院,乃至各級政府,其實更需要在各項數據基礎上所作的分析、提煉的成果。這項工作各級法院在日常工作中也不時在做著,但其概念是模糊的,大多是業務部門的專題調研分析之類,因為沒有統一的歸口管理部門,此類文章的基礎材料來自司法統計,卻基本不納入司法統計成果的范疇,這些成果的形成目的性不強,沒有要求,其質量檔次難以提升。
3、對司法統計工作沒有考核激烈機制,司法統計員追求高質量司法統計成果的積極性不高。
據筆者向周邊法院了解,還沒有發現有一家法院對司法統計工作專門設立考核機制。這一塊考核機制(哪怕是單項的)的缺失,導致本來就得不到足夠重視的司法統計戰線上的工作人員工作沒目標,積極性提不上去。
4、司法統計員崗位相對不穩定,法律素質偏低,審判工作經驗欠缺,不利于高質量統計成果的形成。
實際工作中,司法統計員相對穩定的較少,而經常變更統計員的直接后果是,新上崗人員缺乏培訓,無法適任繁雜的統計工作,常常出錯或延誤上報時間。筆者了解的一家基層法院,因為業務庭統計員的頻繁變更,新任統計員根本就不熟悉統計業務,不會操作系統軟件,每月統計報數據用手工統計,工作量大不談,還容易出錯,耽誤上報時間,一些女統計員甚至急的哭鼻子。這家法院連最基本的及時、客觀、準確的要求都做不到,何求高質量的成果。
司法統計人員法律素質偏低、審判工作經驗欠缺是制約高質量司法統計成果形成的另一重要因素。因為司法統計工作繁雜枯燥,又沒有專門考核機制,難出成績,故從事這一崗位的大多數是新參加工作的,或者是雖有一定工齡,但不是法律專業的。這些人沒有審判經驗,數據對他們而言更加枯燥,要他們出高質量司法統計成果是苛求。
5、司法統計成果運用單一化,對社會管理的建言獻策密度和力度需進一步增強。
長期以來,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報送司法統計數據及相應成果已形成慣例。但是,除開人大會時,法院作工作報告外,平時難得有一些司法統計成果向地方黨委、政府報送。其實,一個法院司法統計成果的形成,其基礎是法院轄區內的各類案件,與地方政治、經濟、文化等密切相關,是地方不和諧因素的最終反映。因此,法院所在地政府更需要這些司法統計成果,尤其是專項分析成果,這對地方黨委、政府及時調整施政綱領大有幫助,更是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的一大抓手。因此,定期將司法成果在向上級法院報送的同時,也向地方政府報送是很必要的。江蘇法院開展三項重點工作中,要求各家法院每年向地方報送涉訴矛盾分析報告的做法非常好,得到黨委、政府的肯定,值得推廣。
6.司法統計成果管理疏松,沒有保密意識,“數出多門”現象普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除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外,確定最低級別——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是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而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這就帶來一個保密對象不確定的問題。司法統計成果中,相當一部份是屬于不便公開的秘密,但這個是沒有規范文件規定的,需要主觀確定,這就要求經手司法統計成果的人的政治敏銳性高、保密意識強,兩者缺一,就非常容易將不適宜公開的負面司法統計成果公開出去。實踐中,司法統計成果的輸出管理非常弱化,大多作為簡單的數據輸出和調研成果輸出,基本沒有審核,沒有保密的意識。此外還有一個現象比較普遍,即成果輸出不是以法院為單位,各部門條線都在出數據、出成果,帶來數據多頭混亂、論調以偏概全的不利后果,一定程度上損害人民法院的形象。
二、對司法統計成果形成及充分有效運用的幾點建議
1、理順全國各級法院司法統計的歸口管理部門,明確責任與要求。當前,全國上下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全國各級法院以此為指導,以創新的思路開展以三項重點工作為主的各項工作。三項重點工作開展的如何,必然離不開司法統計。只有以嚴謹的司法統計數據為基礎,才能準確地衡量工作的成績如何,而根據這一基礎作出的對三項重點工作的總結,可以說就是高質量的司法統計的成果。因此,必須要抓住這個基礎。
首先,就從思想上高度重視,落實到實處,就是要將各級法院的司法統計工作統一歸口管理,如此方能上下聯動,迅速準確地傳達信息,方便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11月23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統計工作的意見》中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統計機構,負責指導管理本院和轄區法院司法統計工作。司法統計機構設在研究室,沒有研究室的,設在與本院司法統計業務密切相關的部門,實行統一指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司法統計管理體制。尚不具備條件設立司法統計機構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應當配備專職司法統計人員,并指定司法統計負責人。”地方各級法院的實際機構設置與最高院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要不斷地努力,達到理想中的機構設置。
其次,要明確司法統計工作的責任和具體的工作要求,只有確立了目標,明確了目標,司法統計的工作才有方向,才能不斷地上臺階。
2、建立司法統計工作制度,強化工作質量與效率,激勵司法統計工作人員的熱情,提升司法統計分析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司法統計工作制度,將司法統計工作納入各級法院的考評體系,是提高司法統計工作質量與效率的前提。建議全國各級法院制定“司法統計工作考評辦法”,確立司法統計工作目標與要求,制定相應的獎懲激勵制度,以調動司法統計工作者的積極性。考評辦法中,應設立相應的司法統計分析課題任務,每年選取若干對審判工作或法院其他工作有重要影響的問題進行分析,提高司法統計分析水平;應對每年的司法統計工作作規劃與總結制度,年初規劃,年終總結,確保司法統計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上級法院應對下級法院的司法統計工作定期考評、通報,根據工作需要對下級法院統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建議,及時總結推廣司法統計工作經驗,發揮典型示范作用,不斷提高法院司法統計工作的整體水平。
3、合理配置司法統計工作人員,構建司法統計分析網絡,保持人員的穩定,切實保障司法統計成果的質量。這是提高司法統計成果質量的根本途徑。筆者認為,司法統計工作是專業很強的工作,調配事業心、責任心強的工作人員是首要條件,此外還應掌握一定的現代信息技術、統計專業知識、法律專業知識、分析寫作能力,因此,司法統計工作人員不能局限于統計員,還應包括分析調研人員,可以說司法統計崗位是對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的崗位。統計員依靠自身的專業技術,收集匯總數據,對數據負責,分析調研人員則負責從各類數據中找尋素材,予以分析、提煉和總結,提出對審判工作、地方施政給力的建議。然大量的情況隱藏在繁多的案件中,完全靠專職統計人員是難充分挖掘、發現的,還要依托一線法官,只有一線法官才是各種信息的直接感受者,專題分析素材的第一手素材要依靠他們來收集,加上他們的實踐,對各種情況的看法往往也是比較客觀合理的,從時效性上講,也是第一時間。因而,從各業務庭法官中培養兼職的司法統計分析員,構建以專職司法統計分析為主、各業務庭兼職司法統計分析的為輔的司法統計分析網絡很有必要,這對增強整體的分析能力,及時發現審判態勢運行中的問題或經驗,提出前瞻性、預見性的意見和對策有著重要意義。當然,構建了網絡之后,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是必要的,特別是專業性強的統計員,必須穩定,如果要進行崗位輪換,要在做好銜接的前提下進行,防止因生手的不熟悉業務而耽擱了全院的統計工作。
4、增加分析成果的報送渠道。司法統計分析成果是審判活動中較突出情況的分析提煉,而審判活動基于當地的案件,服務于當地政治經濟大局,因此,這些成果除層層上傳至最高院全盤考慮外,還應向送當地黨委、人大、政府或相關部門報送,為地方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決策提供依據。對社計民生悠悠相關的司法統計分析成果,視具體情況,可利用報刊和其他新聞載體,將向社會公開,拓展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的渠道,將審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向社會各界延伸,充分發揮司法統計分析的社會效果。
5、加強司法統計成果的輸出管理。為很好地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相關規定,必須要建立和完善司法統計調查、咨詢、分析成果輸出及監督等各項制度,加強司法統計成果從統計數據的原始記錄、采集、處理、流轉、存儲、利用、輸出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工作,確保司法統計工作規范有序,為發揮司法統計職能作用奠定堅實基礎。一要嚴謹規范,凡涉及審判工作的統計數據,應當由各級人民法院統計機構統一提供,設置相應的查詢、利用條件,防止“數”出多門,各審判業務庭及其他部門要配合司法統計主管部門做好的司法統計工作,做到統一口徑、統一發布、統一協調,確保司法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嚴肅性、權威性。二要保密,人民法院要建立司法統計成果保密規定,規定一些需要保密的情形,加強對司法統計成果的保密管理,規范成果輸出的審核程序,司法統計工作人員以及相關人員,在工作中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銳性和較強的保密意識,對不便公開的統計成果,要及時發現、及時上報,不得隨意泄露和公開。對適宜公開的司法統計成果,則要建立并認真執行公開發布的審核審批制度,加大公開力度,定期舉辦司法統計信息新聞發布會,充分利用網絡、報刊等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不涉密的司法統計信息,促進審判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