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戰國時期,有一個給燕國宰相寫信的郢都人(郢都是當時楚國的都城),夜書,火不明,因謂持燭者曰:“舉燭。”也就是,在夜晚寫信時,由于燈火不夠亮,便對拿蠟燭的仆人說:“把蠟燭舉高。”說著便在信上誤寫了“舉燭”二字。“舉燭”非書意也,“舉燭”并不是書信要表達的意思。

 

燕國宰相在讀了書信以后卻說道:“舉燭者,尚明也;尚明者,舉賢而任之。”啥意思?也就是說,燕國宰相在讀了書信以后卻理解為:“舉燭,是崇尚光明的意思;崇尚光明者,就是要舉薦賢能并任用他們。”燕國宰相將自己理解的“舉燭”的道理告訴了燕王,燕王非常高興,并欣然采納了“舉燭”之建議,通過舉賢任能,而使國家得到了很好的治理。

 

非曰:然,治則治矣,非書意也。韓非子說:國家雖然得到了治理,但卻并不是書信的本來意思。

 

戰國·韓非著:《韓非子》

 

 

清·張之洞在《?軒語·語學》中說了這么一句話:“空談臆說,望文生義。”告誡人們在解讀文本或詞句時,切忌光從字面上去牽強附會,做出不確切的解釋。曾經有一個小笑話,很深刻地說明了這個道理:說的是,有一個居留中國不久的洋人,一天告訴一國人說:“你們中國人,的確很勤奮。”國人問道:“何以見得?”洋人說道:“每當我早晨經過街道,常常可以看到路旁的很多招牌上都寫著‘早點’兩個大字,提醒過路上班的人,不要遲到!”“早點”,早餐是也。而洋人不知,僅從字面含義將其理解為“趕時間”。因此,鬧了這么一個“望文生義”的小笑話。而韓非子講的“舉燭”的故事,卻告訴了我們另一種版本的“望文生義”。燕國宰相在解讀書信時,并沒有從字面上去“望文生義”,將“舉燭”理解為就是舉高蠟燭用以照亮的書寫者本意,而是從治國安邦的大道理上去理解“舉燭”之寓意,從而將“舉燭”解讀成了舉賢任能之意。但他與小笑話中的洋人一樣,同樣沒有解讀出詞語創作者或書寫者的本意。

 

“洋人早點”與“燕相舉燭”的故事告訴我們,在沒有知道文本創作者的本意之前,文本之意往往會被人們誤讀成他意。原因何在呢?這往往是人們解讀文本時所處的環境不同,包括解讀文本時所處的本身的自然環境和解讀人自身的職業素質環境。在“燕相舉燭”的故事中,寫信人只是因為夜晚寫信光線不夠,才要求仆人“舉燭”照明,他是從寫信時的自然環境出發而“舉燭”;而作為燕國宰相來說,他滿腦子都是在思考如何治國安邦的大計,因此將“舉燭”解讀成“舉賢任能”,他則是從自身的職業素質環境出發而“舉燭”。因此,同“舉燭”,而意不同。原因,意境不同也。

 

對我們法律人來說,解讀法律文本是我們每日必做之“功課”。而法諺云:“法律條文的本意不容違背。”([]柯克語)那么,法律條文的本意是什么呢?有人認為是立法之本意,也就是立法者的意思,學術名稱“立法原意”。而我更認為,這不僅是指立法之本意,而且更是指立法(法律)之正義。正義才是法律之根本!也就是,法律一旦制定,它即具有了自身正義的品格,而不再僅僅是立法者之原意。“按照這個意義來說,只要正義能夠導使人們致力于公共幸福,一切德行都可以歸入正義的范疇。”([]《阿奎那政治著作選》第139頁。)

 

接下來,我們該如何正確地把握住法律的本意呢?我個人理解認為:一是,要探求立法的背景,準確把握立法者所處的立法環境,從立法環境上去理解立法的原則與立法的精神;二是,要從整體上理解具體法律條文的涵義,將單個具體的法律條文放到整個法律文本中去理解,切忌斷章取義;三是,要具有法官良知,從正義的角度對法律文本進行正義的解讀,切忌“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辭”。

 

馬克思說:“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的推行與實施必定要通過人們對法律的解讀,對法意的探尋。而“只要法律需要人們去理解,那么,法律便不再完全是由白紙黑字構成的,它必定包含了閱讀者對其法意的理解與詮釋。”(劉星著:《古律尋義—中國法律文化漫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0頁。)那么,“舉正義之燭”,探尋法律之正義,該是對法意理解與詮釋的正確方式和應得的內容吧!

 

舉燭,舉正義之燭,法律人良知之追求,依法治國之根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