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一般而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因資不抵債終止經營后,企業的開辦單位對其僅負清理責任,而無須對企業遺留債務擔責。然而事情卻總有例外,日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終審審結了這樣一起債務案件,通州市金沙鎮某村經濟合作社作為開辦單位最終被判決對注銷企業的遺留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十多年前,通州市金沙鎮某村經濟合作社根據當時需要開辦了一家鑄鐵管廠,鑄鐵管廠成立經營后也曾紅火了一段時間,然而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之后企業經營效益不斷滑坡,最終因經營嚴重虧損企業無法繼續運轉。1997年4月,該村經濟合作社作為開辦單位向工商部門申請注銷企業,并在工商注銷登記資料中承諾企業注銷后的事項由其負責處理。今年5月間,該村經濟合作社突然收到法院的開庭傳票。原來,在1993年1月,時任鑄鐵管廠廠長的顧某因經營缺少流動資金向徐某借款3400元,在借條上約定借款月利率1.5%,還期面商,顧某在借款人簽名處落款為“鑄管廠顧某”。后顧某將3400元借款交廠會計入帳,此后該款一直未能歸還。徐某經多次催款未果后,便將該村經濟合作社以及顧某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承擔清償責任。該案經一審法院判決后,當事人不服,上訴到南通中院。
  中院審理后認為,在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中載明,鑄鐵管廠系村辦企業。該村經濟合作社在未對鑄鐵管廠進行清理的情況下即向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承諾注銷后的事項均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處理,這是村經濟合作社對有關債務所作的承諾,發生對外承擔債務的效力。若判決開辦單位對注銷企業承擔清理責任,這一判決既不具備可執行性,也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還會帶來開辦單位利用企業注銷進行惡意逃債的負面影響。據此,法院判決開辦單位通州市金沙鎮某村經濟合作社償還債權人徐某借款本金3400元及利息7446元,并判決駁回了徐某對顧某的訴訟請求。


      

   
文章出處:通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顧慧華、金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