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分析金融借貸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
作者:楊進 發布時間:2011-04-14 瀏覽次數:504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命脈,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安全和社會的穩定。維護金融安全,化解金融風險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近年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一直是基層法院民商事審判的主要內容,并處于持續增長趨勢。以姜堰法院為例,自2008年至2010年,該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達345件,涉案標的達1.32億元。現筆者就審判工作中發現的當前一些金融機構在金融借貸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金融借貸中存在的問題:
㈠貸款的額度、條件等不陽光。金融機構對貸款的額度、條件等不對外公示,一方面,潛在的借款人對自己是否符合貸款條件并不清楚,導致其通過借高利貸等非正常方式獲取貸款;另一方面,這也無形中擴大了信貸員的權力,易引起金融違法案件的發生。
㈡信貸員的流動性不強。部分金融企業的信貸員長期在一個轄區從事工作,與轄區內的一些人或企業建立了一定的感情,易放寬放貸條件、對借款人的資格審查不嚴等現象的發生。
㈢業務操作規范不完善。部分金融機構在儲蓄存款業務中,僅對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證與借記卡的身份信息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而不對身份證件的真實性、取款人是否是儲戶本人、儲戶身份信息、取款人身份信息等進行實質審查,從而導致被訴諸法律的案件發生。
㈣審貸機制不完善。其一、信貸員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不進行調查和核實,實際發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僅根據借款人自己的陳述來確認借款用途。其二、對借款人的身份審查不嚴,實踐中,有些借款人在信用上存在不良記錄,但為了獲取貸款,便以他人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屆期,名義上的借款人不愿意還款,實際借款人又無力歸還,最終導致銀行的資金損失,引發社會矛盾。其三、對擔保人的擔保能力不進行審查。擔保制度設立的目的在于主債務人不歸還或不能歸還借款后,由擔保人履行還款義務,這就為銀行的放貸業務加上一把“安全鎖”,但在實踐中,一些信貸員根本不對擔保人的身份進行審查,有的擔保人根本不具備還款能力,有的夫妻之間互相擔保,有的甚至擔保人尚未成年,等等。
㈤借款及擔保合同等資料保管上有漏洞,未建立相關的檔案管理制度。一些金融機構的借款及擔保合同等資料不及時歸檔,長期散落在分支機構或信貸員手中,從而造成合同檔案存在安全隱患。如姜堰法院審理的某金融機構訴某企業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該金融機構信貸員在貸款到期后,同意該企業在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處及抵押合同上的債務人處加蓋該企業行政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結果弄巧成措,影響了金融機構順利實現抵押權。
二、成因分析:
㈠金融機構因素
部分金融機構盲目追求利潤、降低信貸審查門檻。有的信貸員在貸款不能收回的情況下,甚至與借款人串通,誘騙其他人向銀行貸款以歸還已到期的貸款,或哄騙其他人提供擔保。
㈡借款人因素
1、眾所周知,目前我國社會信用觀念淡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尤其是金融借貸中,借款人誠信意識缺失,高估自身的還貸能力,有的為了獲得銀行的貸款,虛構借款用途、借用他人名義等向銀行借款。
2、公民法律意識不強。身份證件是公民的重要證件,一些公民不能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證件,將自己的身份證等隨意出借給他人。一些公民不知道擔保的法律后果,不加選擇地為他人提供擔保,有的甚至為一些蠅頭小利為他人提供擔保。
㈢社會因素
金融機構置身于社會系統、經濟系統中,這些因素構成了不良貸款形成的間接原因。
1、經濟原因對不良貸款問題發揮重要,甚至是決定性作用。工商企業、鄉鎮企業、供銷社經濟效益低下,宏觀經濟不景氣,內需啟動乏力,且支農貸款區域性強,一旦發生災害,風險巨大,民間投資者的投資欲望不強都影響不良貸款的問題。
2、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長期以來,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往往通過行政手段干預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信用社)的資金投向,使金融機構偏離了正常經營的軌道。
3、自然災害的影響。種植業、養殖業最容易受到干旱、洪澇、病蟲害等自然災害的影響。我國長期以來沒有防范農業自然災害的機制,一旦發生天災往往由政府直接向災區賑災,而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的貸款就成了壞賬。
三、減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對策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及原因,筆者建議通過以下途徑來解決:
㈠進一步營造誠信氛圍,建立健全社會征信管理體系,預防企業或個人在金融交易中存在多頭騙貸、騙款、資產重復抵押、關聯擔保等違規行為。
㈡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工作,不斷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
㈢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的管理體制。一是金融機構應強化依法經營的意識和觀念,二是進一步加強管理,完善工作機制,三是提高服務質量,規范操作行為,實現“陽光信貸”,四是加強對信貸員的管理,對信貸員定期進行滾動式交流,進一步落實信貸員所辦業務終身負責制。五是加強金融部門法律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培養一批高素質的金融法律專業人才。
㈣盡快將“公民身份證識別系統”等新技術引入到銀行存貸業務中,從而有效預防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證騙取銀行資金或擔保。
㈤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對于借款及擔保合同等資料由檔案部門統一管理,確保相關資料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