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法院發出首張限制高消費令
作者:劉海 發布時間:2011-04-13 瀏覽次數:917
日前,吳江法院執行局向被執行人范某某送達了(2011)第1號限制高消費令,責令其在履行完執行案件法律義務前不得有乘坐飛機等高消費行為。這是吳江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首張限制高消費令。
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并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吳江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為促使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向被執行人送達了限制高消費令,責令被執行人范某某在履行完本案義務前必須遵守如下規定:不得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如違反上述規定,法院依法對其采取拘留、罰款等司法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