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做到“三個把握”、“八項注意”
發布時間:2005-08-31 瀏覽次數:1403
本網南京訊:今年以來,溧水法院密切注意社會轉型后婚姻家庭類案件的新特點、新情況和新問題,認真審理好該類糾紛,穩定婚姻家庭關系,化解社會矛盾。今年1至7月份,溧水法院受理這類案件198件,結案187件,結案率達94.44%,所結案件無一件被上級法院改判、發回重審,無一案件當事人申訴,實現了“三無”。圍繞婚姻家庭案件審理中經常涉及的非婚生子女鑒定程序的啟動,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離婚時的虛假債務,同居關系的認定及舉證責任的分配,以及其他疑難復雜等問題,溧水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進行深入的調研,做到“三個把握”:第一,把握案件的新問題,盡量通過調解尋求公平解決案件的方法,力求“兩個效果”的統一。第二,把握公權力和私權利的關系,準確運用司法權,尊重當事人權利,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三,把握婚姻家庭案件審判質量。準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讓當事人對民事司法公正產生懷疑。在具體的案件操作上,做到“八項注意”:1、在離婚訴訟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的鑒定程序上,注意保護當事人的人權;2、對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債務的認定,注意依照證據規則的要求,準確、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3、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涉及到的股權、出資的分割,注意不與公司法的原則相沖突;4、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涉及到的違章建筑問題,與有關行政部門進行溝通,注意避免因判決使違章建筑合法化的情況出現;5、對于離婚訴訟前雙方達成的協議,離婚時注意在原則上不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訴訟的依據;6、對有權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除婚姻當事人外,注意利害關系人的范圍;7、在返還彩禮的處理上,注意彩禮的范圍、返還彩禮糾紛當事人范圍、“生活困難”的判斷標準;8、對因重婚等導致當事人離婚的,注意釋明無過錯方當事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文章出處:溧水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溧水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