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6月至20098月間,張某某在被告職業學校處擔任教師。在此期間,王某某在職業學校學習。20086月,張某某撿到王某某的身份證,在未經王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利用王某某的身份證,同時偽造了王某某的收入證明,通過網上認識的李某某向銀行職員孫某某提交了信用卡申請資料。孫某某又將該申請資料郵寄給銀行信用卡中心。同年7月,信用卡中心根據張某某提供的申請資料,通過電話方式進行了審核,批準并發放了戶主為王某某的涉案信用卡。20091月,張某某用涉案信用卡惡意透支消費3000元,致使王某某的姓名被列入銀行不良信用記錄。王某某得知后向公安機關報案,此后張某某向銀行歸還了該筆透支款。200910月,信用卡中心刪除了王某某的銀行不良信用記錄。

 

此案訴到法院后,該如何處理,形成了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某在未經王某某同意的情況下以王某某的名義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并惡意透支的行為,侵犯王某某的名譽權,理由是張某某的行為造成王某某在銀行征信系統中存在不良信用記錄,對當事人從事商業活動及其他社會、經濟活動具有重大不良影響,給王某某的名譽造成損害。

 

二種意見認為,張某某在未經王某某同意的情況下以王某某的名義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并惡意透支的行為,侵犯王某某的姓名權,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的規定,姓名權是指公民自由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項民事權利。未經他人同意,盜用他人的姓名申辦信用卡的行為,即屬于盜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民事侵權行為。以上述行為辦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費,導致他人姓名被銀行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屬于侵犯他人姓名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屬于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本案案情雖然簡單,但對于張某某的行為侵犯公民何項權利以及由誰承擔賠償責任頗值得探討。

 

一、本案中,張某某的行為侵犯的是王某某的姓名權,并非名譽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據此,姓名權是指公民自由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自己的姓名的一項民事權利。姓名權與其他人格權相比,具有基礎權利的特征。姓名權被侵犯,可能會隨之導致其他權利,諸如名譽權等人格權受到損害。因此,在現代經濟活動中,姓名權愈來愈受到人們的重視。根據本案事實,張某某在撿到王某某遺失的身份證后,既未將身份證歸還王某某,也未征得王某某同意,而是擅自使用王某某的身份證,以王某某的姓名申請辦理信用卡,其行為即屬于盜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民事侵權行為。盡管從結果看,張某某的上述行為還導致王某某的姓名被列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即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商業銀行建立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不良信用記錄,而該不良記錄在王某某與其他商業銀行發生信貸活動時,其他商業銀行均可查閱,必然造成王某某的信用污點,增大王某某從事商業交易活動和社會活動的成本,影響社會對王某某作出公正的評價,實際導致王某某的名譽受到損害,但結合案情全面分析,這一結果仍是張某某侵犯王某某姓名權的行為不屬于以虛構事實或其他侮辱、誹謗、貶損他人人格的手段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二、本案中,侵犯王某某姓名權的后果職業學校、銀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銀行信用卡中心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本案事實,張某某在實施涉案侵權行為時雖系職業學校的教師,但張某某在本案中的行為并非受職業學校指派而為的職務行為,而是其個人行為,與職業學校無關。因此,職業學校對于王某某侵權的后果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張某某將其偽造的王某某收入證明等信用卡申請資料交給其網上認識的李某某,李某某又將該申請資料交給銀行職員孫某某,孫某某又將該申請資料以郵寄方式提交給銀行信用卡中心。孫某某雖系銀行員工,但其接受和轉遞涉案信用卡申請資料是出于為朋友幫忙,完全是其個人行為,并非履行銀行交辦工作的職務行為。雖然孫某某出于對朋友李某某的信賴,沒有對涉案信用卡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即直接將該申請資料提交給信用卡中心,但考慮到孫某某僅是為朋友幫忙,沒有審核的義務,且其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故對于王某某被侵權的后果,銀行不應承擔法律責任。銀行信用卡中心是接受客戶申請,為客戶開辦信用卡的專門機構,負有審核客戶提交的信用卡申請資料的義務。根據本案事實,涉案信用卡并非客戶本人持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柜臺辦理,而是以郵寄資料方式申請開辦信用卡。作為專業的信用卡開辦機構,信用卡中心完全應當了解現實生活中存在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申辦信用卡的情況,在客戶本人未到柜臺的情況下,應當針對申請資料進行合理、有效的審查。但信用卡中心僅僅是通過電話方式進行了所謂的合適,即批準并發放了戶主為王某某的涉案信用卡。正是由于信用卡中心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才導致張某某侵犯王某某姓名權的行為得以最終實施成功。因此,銀行信用卡中心對于王某某被侵權的后果存在過錯。信用卡中心雖然與張某某不存在共同侵權的故意,但其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過錯行為與王某某姓名權被侵犯的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對于王某某被侵權的后果,銀行信用卡中心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