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潤州法院“四個到位”規范民商事案件評議程序
發布時間:2005-08-23 瀏覽次數:1313
本網鎮江訊:鎮江潤州法院突出民商事審判重點大力推進專項整改工作,采取“四個到位”措施,規范民商事案件合議庭評議程序,提高案件審理質量。 一是責任到位,強化合議庭成員職責。為改變以往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存在的由審判長或主審法官“拿主意”,其他成員表表態的現象,該院規定,所有合議庭成員在評議案件前,都必須認真閱卷,歸納合議要點。在評議時,充分發表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不得僅對審判長或其他成員的意見作同意與否的簡單表態。同意他人意見的,應提出事實和法律依據,并分析論證。另有觀點的,除充分陳述自己的觀點外,還必須提出反駁他人觀點的依據。除當庭評議的案件,合議庭必須在庭審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評議,庭長、副庭長可以旁聽合議庭評議案件。 二是評議內容到位,確保合議質量。對案件評議的主要內容作了規定。(1)審理中的程序事項;(2)證據材料的證據力和證明力;(3)證據的確認,事實與證據的關系,事實的認定等;(4)法律的適用及其理論依據,案件的處理結果等。 三是評議節點到位,提高合議效率。評議時,合議庭成員必須把握8個關鍵節點,圍繞案件的爭議焦點發表意見,做到觀點鮮明,有理有據。(1)列舉案件全部證據,突出重要證據;(2)對列舉的案件證據運用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和理論進行認證;(3)形成案件在事實方面的爭議焦點;(4)對焦點發表意見;(5)形成對案件事實方面的認定;(6)形成案件在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焦點;(7)運用法律、法理對案件的性質進行定性;(8)提出處理意見。 四是監督到位,確保評議程序公正。合議庭評議由審判長主持,嚴格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主審法官匯報案情,審判長是主審法官的,應在最后發表意見;(2)主審法官、審判長和合議庭其他成員均必須按照前述8個節點依次發表明確、具體的意見;(3)審判長根據評議情況總結合議庭評議的結論性意見,作為合議庭的決定,合議庭成員認為評議筆錄無誤后在筆錄上簽名:(4)評議筆錄應全面、客觀記載評議事項。否則,裁判文書的簽發人可不予簽發依據該評議筆錄所制作的法律文書,并要求重新進行評議。 |
文章出處: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