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訴訟離婚納入離婚登記范圍的考慮
作者:張想 李娜 發布時間:2011-04-07 瀏覽次數:445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兩種離婚的方式:1.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就是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準予離婚,發給離婚證。2.訴訟離婚。訴訟離婚即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之訴,法院認為夫妻雙方符合離婚條件時,可以判決或者調解離婚。但是,我國現行《婚姻登記條例》僅將協議離婚納入了離婚登記的范圍,訴訟離婚并未納入離婚登記的范圍。所以,離婚案件的司法判決與行政登記的銜接問題就此產生,成為我國現行婚姻登記制度中的一大問題。
一、未將訴訟離婚納入離婚登記的不利影響
我國現行離婚登記制度未將訴訟離婚納入在登記范圍內,未能實現司法判決與行政登記的銜接,產生了諸多不利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當事人的不利影響。未將訴訟離婚納入離婚登記范圍,首當其沖受到影響的就是離婚訴訟案件當事人的日常生活,對當事人生活的不利影響有以下幾個方面:(1)離婚案件裁判文書不易保存,影響當事人行使權利。訴訟離婚中,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是當事人離婚的唯一憑證,而且僅是“一紙憑證”,遠沒有離婚證容易保存。在實踐中,受感情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當事人對離婚裁判文書的保存不甚重視,隨意丟棄裁判文書的現象大量存在,法院在保管裁判文書方面對當事人的宣傳教育、告知提示未能使這一現象有所減少。加之現代社會人員流動的頻繁,使得當事人對判決書、調解書的保存更加困難。進行再婚登記以及辦理其他事情時因為無法出具這唯一的婚姻狀況憑證,給當事人的生活帶來許多不便。(2)極易暴露當事人的隱私。上文提到,判決書、調解書是訴訟離婚當事人的唯一離婚證明,出于法院認定事實、依法裁判的需要,調解書、判決書往往涉及大量的當事人的隱私,當事人提交該“離婚證明”,極易暴露自己的個人隱私。(3)判決書、調解書不能“多次使用”,影響當事人其他權利的正常行使。根據實踐慣例,人民法院僅向當事人送達一份裁判文書。生活中,訴訟離婚案件當事人用到“離婚證明”的地方很多。因此,當事人在“用完”裁判文書后,只能向原審人民法院調取案件卷宗,復印裁判文書。由于大量的當事人并不生活在離婚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加之人民法院對于離婚案件卷宗材料的保管期限多為短期,[①]嚴重影響當事人其他權利的正常行使。
2.對人民法院的工作帶來諸多不利影響。如前所述,實踐中訴訟離婚當事人經常需要到人民法院調取離婚案件的卷宗材料,一方面頻繁的調檔工作增加了檔案工作的工作量,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情況下,不利于審判資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訴訟卷宗的頻繁調取加速卷宗的自然損耗,不利于卷宗檔案的保管。
3.不利于婚姻民政管理工作的進行。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不僅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私事”,更對社會的和諧穩定有著深遠影響。國家設立婚姻登記管理制度,一方面保護當事人的婚姻權利與自由,另一方面通過婚姻登記管理制度掌握動態的全社會婚姻信息,有效地進行社會生活管理工作。未將訴訟離婚登記納入到離婚登記的范圍內,造成了離婚案件司法判決與行政登記的人為割裂,嚴重影響民政部門掌握全社會離婚動態信息的準確度,不利于婚姻民政管理工作的展開。
二、將訴訟離婚納入離婚登記范圍的原因及意義
將訴訟離婚納入離婚登記范圍在理論上存在著合理性,在實踐中有著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將訴訟離婚納入離婚登記范圍是婚姻登記的法律性質的內在要求。我國法學界主流觀點是將婚姻登記制度界定為行政確認,認為婚姻登記只是政府出于公益需要對婚姻當事人雙方結婚意愿和婚姻行為的確認,其主要作用在于通過對已存事實的認可,以期達到一種證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②]民事法律關系的行政確認包括對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及消滅的確認,訴訟離婚是離婚案件當事人婚姻關系消滅的法定條件之一,應該納入離婚登記的范圍。
2.將訴訟離婚納入離婚登記范圍是國家契約義務的要求?;橐鍪莻€二元性的契約,即婚姻不僅是婚姻當事人之間的契約,而且是婚姻當事人與國家之間的契約。[③]作為契約的一方,國家有義務如實的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進行登記。訴訟離婚消滅了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國家有義務進行登記。因此,將訴訟離婚納入離婚登記范圍是國家的契約義務。
3.婚姻登記的公示效力和證據效力要求將訴訟離婚納入婚姻登記的范圍?;橐龅怯浘哂泄拘Я妥C據效力。[④]公示效力和證據效力的基礎建立在如實登記的基礎上,未將訴訟離婚納入離婚登記的范圍,使得婚姻登記不能真實有效地反映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因而,將訴訟離婚登記納入離婚登記范圍是婚姻登記公示效力和證據效力的內在要求。
三、相關對策及建議
將訴訟離婚納入離婚登記的范圍,實現司法判決與行政登記的銜接,可通過以下兩個方面入手:第一,修改現行《婚姻登記條例》,將訴訟離婚納入離婚登記范圍。具體而言,可在《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中增加一款:“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持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書。”第二,人民法院在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發生效力時,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送達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便于婚姻登記機關及時掌握相關信息,有效地進行登記管理。筆者以為,考慮到我國國情,為有效實現司法判決與行政登記的銜接,第二種方法較為可行。
參考文獻:
[①]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一般離婚案件的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為短期,不超過三十年。
[②]彭黎:《試論婚姻登記制度的性質及其價值取向》,載《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2月版。
[③]同前引,彭黎文。
[④]參見謝慧慧:《論婚姻登記的效力》,載《法制與社會》,2010年4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