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為充分發揮審判長的職能,強化合議庭功能,優化審判人才資源,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提高審判質量效率,確保審判長正確行使權力,鎮江中院從四個方面進一步健全和規范審判長權力運行機制。
    一是明確審判長職責權限。以最高院的審判長選任辦法為依據,結合中院和基層法院審判實際,進一步細化了審判長的職責權限,制定看得清,理得順,內涵和外延界定清晰的制度規定。
    二是規范審判長工作程序。從指定案件承辦人,主持庭審活動,組織合議庭合議案件,作出裁判結論等方面制定規范性的運作流程和規定。
    三是強化審判長業績考核。實施對審判長的業績考評,不僅考核其本人的辦案質量和數量,而且將合議庭的辦案質量納入審判長考核范圍,將合議庭案件的質量作為審判長履行職責能力的參考依據,一年內審判長個人辦案數量和質量與所在合議庭辦案質量和數量均處于全院末位的,將視為不合格。
    四是加強對審判長監督指導。通過院、庭長辦案,加強對審判長審理疑難復雜案件,影響較大案件和群眾反映強烈案件的指導和監督,切實加大對審判長承辦案件的評查、督查和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力度,確保審判長審判權得到正確行使。

      

   
文章出處: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青劍